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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生产要素


第一节 何谓生产要素

  生产要素有两种:劳动和适当的自然物品。
  劳动或是体力的,或是脑力的;说得更明白些,这一区别乃是或是肌肉的或是神经的;在劳动这一观念中,不仅应包括所作的努力本身,还应包括在某一职业中因进行思考或使用肌肉而引起的一切不愉快感觉,一切肉体上的不适或精神上的烦恼,或两者兼而有之。关于另一种生产要素(适当的自然物品),需要指出的是,某些能满足人类需要的物品是自然存在或生长的。洞窟和树穴可以提供藏身之处;果实、根茎、野生蜂蜜以及其他天然产物可以用来维持人类的生命。但即令是这些东西,通常也需要花费相当数量的劳动,不是为了制造它们,而是用于寻找和占有它们。除了这些为数很少且不重要的(不过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是重要的)情形外,自然所供应的物品仅在由人力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转化以后,才可用于满足人类的需要。即便是狩猎部落和捕鱼部落赖以为生的森林中和海洋中的野生动物,虽然对其所进行的劳动主要是捕捉,但在将其用作食物之前,还必须将其杀死、切成块和进行烹调,这些都需要一定程度的人类劳动。天然物质在变成可供人类直接使用的形态之前所需的转化量,是千差万别的,可以是象上面那样的变化,或物品的性质和外观更少程度的改变,也可以是非常巨大的变化,以致看不出原先的形态和构造。地球上的一块矿物和一张犁、一把斧、一把锯之间相似之处很少;陶瓷和制作它所用的花岗石粉之间,混有海藻的砂子和玻璃之间也极少相似之处。羊毛与绒面呢,或一把棉籽与一匹平纹细布之间的差别更大。羊和棉籽本身不是自然生长的,而是以往劳动和照管的结果。在上述几个例子中,最终产品和自然界供给的物质大不相同,因此按习惯的说法,自然界仅仅提供原料。
  然而,自然界不只是提供原料,它还提供动力。地球上的物质不是毫无生气的,在形状和性质上完全听人摆布的。它具有活动的能量,可与劳动合作,甚至代替劳动。在远古时代,人们把小麦放在两块石头之间碾成面粉;随后发明了一种装置,转动一个手柄便可使一块石头在另一块上面旋转,这一方法略加改进以后,仍为东方常用的办法。然而,这是很费劲的,因而常用来惩罚冒犯主人的奴隶。后来人们逐渐感到应节省奴隶的劳动,减轻他们的痛苦。这一时代来临时,人们想出了一种方法,不再用人力而用风力或水力来转动石头,所需的大部分体力劳动就是多余的了。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力,即风力或水力,做了一部分原先由劳动所做的工作。

第二节 给劳动的作用下定义

  在上述情况下,节省了一定数量的劳动,工作转由某种自然力来做。类似这样的情况,很容易使人对劳动和自然力的相对作用产生错误的观念,似乎自然力与人类劳动的合作只限于自然力代替劳动工作的情形,似乎在手工制作物品的情况下(如常说的那样),自然界仅仅提供被动的材料。这是一种错觉。自然力在前一种情况下和在后一种情况下都起着积极主动的作用。工人取一根亚麻或大麻,将其刻成一根根的纤维,借助于一个称为纺锤的简单工具用手指把几根纤维捻在一起;由此而做成一根纱,再把很多这样的纱并列起来,用另一些类似的纱横穿过它们,使其排成交迭的十字形,这部分工作是用一个称为梭子的工具协助完成的。这样,他便生产出一匹布,根据原料的不同,或者是亚麻布或者是麻袋布。说来他是用手干的这个,看上去没有与自然力合作。但是,这种作业的每一步有可能实现,以及布匹在生产出来后能连结在一起,靠的是什么力量?靠的乃是纤维的粘性,或内聚力,这是自然界中的一种力,我们能参照其他机械力精确地测定它,并能弄清立足够抵消或抗衡多大的机械力。
  考察一下所谓人作用于自然的其他情况,我们同样会发现,一旦将物品置于适当的位置,自然力或换言之物质的性质,便会起作用。将物品放到适当的位置,使其受到自身内在力的作用和其他自然物品内在力的作用,乃是人对于物质所做的或所能做的唯一事情。人只是把一件物品移向另一件物品或把两件物品分离开。人把一颗种子移入地下,植物的自然力便根、茎、叶、花和果陆续长出来。人将斧子移过树木,树由于自然重力而倒下;人以特定方式使锯移过被砍倒的树,由于物理性质的作用,即较软的物质要让位于较硬的物质,木材便被分割成木板;人按某种方式排列这些木板,钉上钉子或用胶粘住,就做成桌子或造成房子。人将火花移向燃料,燃料就点着了,靠燃烧中所产生的力烹调食品,熔化或软化铁,把麦芽或甘蔗汁转化为啤酒或糖,而这些东西都是他事先移到此处的。人除了移动物质外,无法再对物质产生其他作用。运动和阻碍运动,是人的肌肉生来所能做的唯一事情。靠着肌肉的收缩,人能给予外物以压力,压力如果足够强的话,可使外物产生运动,如果物体已在运动中,则可以阻止,改变或完全停止其运动。除此之外,人不能再做别的事,但这却足以使人类具有比其自身大无数倍的支配自然力的能力。这种支配力现在已经很大,而且毫无疑问注定会变得更大。人运用这种支配力的方法是,要么利用现有的自然力,要么对物体进行混合和结合,藉此产生自然力。例如,人用点着的火柴引燃燃料并把水放进燃料上面的锅炉中,便可产生蒸汽的膨胀力,人类已广泛利用这种力来达到各种目的。因此,在物质世界中,劳动总是而且仅仅是用来使物体产生运动。其余的事便由物质的性质即自然规律去做。人类的技能和才智主要用于发现靠人力可以实现的而且能带来预想效果的运动。但是,虽说运动是人类靠其肌肉所能立即和直接产生的唯一效果,但这并不是说他必须直接靠其肌肉来产生他所需要的一切运动。最早和最明显的替代物乃是牛的肌肉运动。渐渐地,非生物界的动力也用来协助人力,例如想办法把风、水、运动物体的一部分运动传送到轮子上,而在此之前轮子是靠肌肉力转动的。这一工作虽说是由风力或水力完成的,但却先得有人的肌肉的运动,肌肉运动按一定位置摆放某些物体,由此制造出所谓机器;但所需的肌肉运动,只需要一次,无需不断反复,因而总的看未,大大节省了劳动。

第三节 自然力是否在某些行业中比在另一些行业中更有助于提高劳动效率?

  某些作家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自然力对劳动的帮助,是否会因行业的不同而有差别;并说在某些行业中劳动起的作用最大,而在另一些行业中自然力起的作用最大。然而,在这方面,看来存在着严重的思想混乱。自然力在人类任何工作中所起的作用都是无限的,无法计量的。不可认为自然力在某一事物中比在另一事物中起的作用要大。甚至也不能说劳动起的作用要小些。可能需要较少的劳动,但是如果所需要的劳动是绝对不可少的,则所得到的结果既是自然力的产物,也是劳动的产物。当两个条件对于产生结果同样必不可少时,说结果多少是由一种条件产生的,多少是由另一种条件产生的,是毫无意义的;这就如同试图确定剪刀的哪一半在剪切动作中起的作用最大,或者说因子5和6中哪一个对乘积30的贡献最大。这种想法的通常表现是,认为自然力给予人类农业活动的帮助多于给予制造业活动的帮助。这一看法为法兰西经济学派所持有,亚当·斯密也未免受其影响,乃是起源于对地租性质的误解。由于地租是支付给自然要素的价格,由于在制造业活动中无需支付这种价格,这些著述家便认为,既然支付了价格,就是因为自然要素提供了较多的服务需要给予报酬。然而,好好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就会看出,之所以要为使用土地付出代价,只是因为土地的数量是有限的,若空气、热力、电力、化学力及制造业所使用的其他自然力都供应量很少,并可以象土地那样被垄断和占有,则使用它们也得支付租金。

第四节 有些自然要素的数量是有限的,另一些自然要素的数量则实际上是无限的

  由此而产生了一种区别,我们很快就会看到这种区别具有头等重要意义。在自然力当中,有些从数量上说是无限的,另一些从数量上说则是有限的。所谓数量无限,当然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而是指实际上是无限的,即数量超过了在任何情况下或至少在目前情况下所能利用的程度。在某些新建立的国家内,土地在数量上实际上是无限的,即供该国现有人口或以后几代增加的人口使用而绰绰有余。但是即令在这些国家,靠近市场或交通便利的土地,道常在数量上也是有限的,也就是说,适于人们占有、耕作或利用的土地不是那么多。在所有古老的国家,能耕种的土地,至少是具有一定肥力的土地,必须列入数量有限的自然要素之列。水对日常用途来说,在河岸或湖边可以认为是无限丰富的;但是如果用于灌溉,即便是在河岸或湖边也有可能不足以满足全部需要,而在用水依赖于水池、水塘或者水源不丰富、易干枯的水井的地方,水则属于数量受到最严格限制的事物之列。在水本身丰富的地方,水力资源,即可用其机械力服务于产业的有落差的水流,同水利资源如果较为丰富,人们可能对其加以利用的程度相比,也许是极其有限的。煤炭、金属矿石和地球上所能找到的其他有用物质,同土地相比更为有限。它们不仅严格地局限于某些地点,而且是可耗尽的,不过在某一地点和时间,即令可无偿得到它们,它们的储量也会远远超过所需的数量。海洋渔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数量实际上无限的自然赠品,但北冰洋捕鲸场已有很长时间不足以满足需求了,即令以很高的价格来支付捕捞费用,需求仍降不下来。南海捕鲸业因此而大大扩展,但也会照样把资源耗尽。内河渔场是数量非常有限的自然资源,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每一个人使用,就会迅速地枯竭。空气,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在我们称为风的状态下,对于每一种可能的用途在数量上总是足够的。海边或大河上的水运也是如此,不过在很多情况下,为这种运输方式服务的码头或泊位则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社会经济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某些最重要的自然要素、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数量。这里我仅仅指出,只要某种自然要素的数量实际上是无限的,则除非能被人垄断,否则它在市场上就不会有任何价值,因为没有人会用东西换取可以无偿得到的东西。但是,一旦数量实际上受到限制,也就是说,一旦不能想占用多少就占用多少,该自然要素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会具有交换价值。一旦某一地区对水力资源的需要量超过水利资源的供应量,人们就得为使用水利资源支付等价物。一旦耕作所需要的土地超过某一地方所拥有的土地,或一定品质和位置的土地不足以满足耕作所需,则这种品质和位置的土地就可以卖得价钱,就可以租出去收取年租。后面将详尽讨论这一问题,但是对于我们尚未充分论述的原理和推论,预先略作提示,往往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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