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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奴隶制


第一节 从奴隶状况来看奴隶制

  在我曾经谈到的在私有财产制度的影响下采取的各种社会形态中,有两种社会形态尽管在其他方面很不相同,但有一点是非常相似的,这就是土地、劳动和资本都由同一人所有。二者之一为奴隶制社会,另一为自耕农制社会。前者是地主兼有劳动,后者是劳动者兼有土地。我们先讲前者。
  在奴隶制度下,所有的产品都归地主所有。他所有的劳动者吃的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都是他的支出的一部分。劳动者除持有地主认为应当给予他们的东西以外,别无所有,而且这些东西地主也随时可以收回来;他要他们怎样干他们就得怎样干,或者说,地主有可能强迫他们干多少他们就得干多少。使他们的悲惨命运有所限制的,只是地主的仁慈或金钱利益的考虑。第一点我们现且不说。关于第二点,在如此可憎的社会制度下奴隶主如何行事,取决于输入新的奴隶是否容易。如果身强力壮的成年奴隶能如数廉价输入,则奴隶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役使奴隶到死,并输入新的奴隶来补充,而不采取让奴隶们生儿育女这种替换较慢、花钱较多的办法。一般地说,奴隶主早就知道这种办法。众所周知,当奴隶贸易为法律所许可时,它在英国的蓄奴殖民地就曾实行。据说在古巴现在仍然如此。
  在古代,当奴隶市场只能靠战俘或从散居在为人所知的偏僻地区的部落诱拐人口来提供所需奴隶时,通常让奴隶生儿育女以维持奴隶数目较为有利(这就必须给予他们较好的待遇)。由于这一原因,加上其他一些原因,古代社会奴隶的境况或许还不象近代各国殖民地的奴隶那样恶劣,尽管有时也极坏。古代斯巴达农奴通常被列为最骇人听闻的奴隶制的典型,但是如下事实表明这不太正确,他们是正式武装起来的(虽然没有穿上古代希腊甲兵的甲胄),并且是国家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他们属于卑贱而凋敝的等级,但是他们的农奴地位在农奴制中似乎是最轻松的一种。在罗马贵族大肆掠夺新征服的世界的时代,罗马的奴隶制显得更为残酷。罗马人是残忍的民族。无能的贵族将无数奴隶的生命视同儿戏,供他们任意取乐,如同挥霍其他不义之财一样。然而,当还存在一线希望时,奴隶制尚未陷入绝境。奴隶的解放是容易并常见的。解放的奴隶一下子就取得公民的全部权益。事实上,他们常常可以得到财富,甚至以后还可以获得荣誉。由于在历代罗马皇帝的统治下法规逐渐宽大,奴隶终于得到法律的很多保护,他们开始拥有财产,奴隶制度的弊害大为减轻。但是,在奴隶制转变为较温和的农奴制以前,奴隶的处境很难使人口或生产迅速增长,直到奴隶制转变为农奴制,奴隶们才不仅取得财产权和法律上的各种权利,而且他们的义务也多少受到习惯的限制,他们可以部分地为自己的利益而劳动。

第二节 从生产状况来看奴隶制

  只要奴隶国家的居民与他们的可耕地相比为数很少,奴隶在尚可忍受的管理下进行劳动,就能生产出比他们本身需要多得多的东西;特别是,因为对他们的劳动实行了必不可少的大量监督,防止了人口的分散,保证了共同劳动的某些利益,因而,在良好的土壤和气候条件下,拥有许多奴隶的人合理地考虑自身利益,就可致富。然而,这种社会状态对生产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不言而喻,因为怕受惩罚而不得不进行的劳动效率是很低的、不生产的。确实,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鞭子驱使人们去干、甚至完成某些工作,这些工作是无论雇主愿意支付多高的报酬,人们都不会干的。一些需要大量劳动协同进行的生产活动,例如糖的生产,如果美洲各殖民地不存在可以集中大量劳动的奴隶制,就不可能那样快地推行。也有一些野蛮部落是很不乐意从事经常性劳动的,如果他们不被征服而成为奴隶,或征服别人而使别人成为奴隶,他们就决不会从事产业活动。但是,即使充分了解这些事实的意义,仍然可以肯定,奴隶制是同高度的技术发展水平和劳动效率不相容的。凡是实行奴隶制的国家,其需要复杂技艺的产品,通常都是由国外输入的。奴隶制带来的绝望心情压抑了聪明才智。虽然在古代世界和东方各国常常鼓励奴隶发挥聪明才智,但在比较先进的社会,奴隶的聪明才智却是严重威胁主人的因素,使主人极其畏惧,因而过去在美国的某些州内教奴隶读书是要受严厉处罚的。所有靠奴隶劳动经营的生产都是以极为原始和落后的方式进行的。即令就奴隶的体力而言,平均地说它也没有用到一半。对于蓄奴各州产业体制的低效和浪费,奥姆斯特德先生已在其重要著作中作了富有教益的说明。奴隶制的最温和形态当然是农奴制。农奴附着于土地,靠分得的土地养活自己,并每周为他的主人工作几天。只有一种意见认为农奴劳动效率极低。下面一段是从琼斯教授“关于财富分配”(更确切地说,关于地租)的论著中摘引的,这本书收集了有关各国土地使用权的很多宝贵的事实。
  “俄国人,或毋宁说曾经观察俄国习俗的德国著述家们就这一点提出过一些强有力的论据。他们说,两个密德尔塞克斯郡的农民一天割的草相当于6个俄罗斯农奴所割的;尽管粮食价格英国昂贵而俄国便宜,但收割一定分量干草的费用,一个英国农民只需半个戈比,而一个俄国地主则需3戈比或4戈比。普鲁士参赞雅各布曾证明,虽然在俄国每样东西都很便宜,但一个农奴的劳动却比英国劳动者的劳动要贵一倍。施马茨根据他的了解和观察,对于普鲁士农奴劳动的不生产性作了一个令人惊奇的描述。他明确地指出,在奥地利,一个农奴的劳动只等于自由雇佣劳动者的三分之一。在一本精心编写的农业著作中(我曾受益于从中摘引的某些资料),为实用目的所作的这一计算,曾被用来决定耕作某一给定规模的庄园所需劳动者的数目。劳动地租对农业人口的勤劳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确实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一般改革方案不易推行的奥地利,只有各种各样的劳动地租抵代方案和计划受人欢迎的程度,不低于北德各个不平静的省份。”
  劳动本身的性质所具有的缺陷,即使有优良的指挥和监督也不能弥补。琼斯先生接着说,土地所有者“以他们自己土地的耕作者的身分,必定会成为农业人口勤劳的唯一指导者和指挥者。”因为当劳动者属于地主所有时,资本主义农业家这样一个中间阶级不可能存在。任何地方的大地主都属于怠惰阶级,或者说,如果他们想干点什么,他们所热中的只是优越者总是能为自己保留最大、最好部分的工作。正如琼斯先生所说:“贵族地主阶级为了以特权和高位保护自己,或者由于地位优越和习惯的关系,也担任军事的、政治的职务,希望他们全都成为倾注心力的耕作者,是不现实的、荒谬的。”即令在英国,如果每块土地的耕作都依靠它的所有者,则其结果如何,任何人都能看出。广泛利用科学、努力工作的事例时或有之,有一些也获得若干成就,但是农业的一般情况总是不佳。

第三节 从奴隶所有者的利害关系来看奴隶解放

  奴隶所有者是否本身会因奴隶解放而受到损失,这一问题与自由劳动和奴隶劳动中何者对社会比较有效是不同的。人们曾将它作为一个抽象的命题进行很多讨论,似乎认为有可能由此得到某种一般性的解答。奴隶制或自由劳动中何者对雇主更为有利,取决于自由劳动者工资的多寡。而这种工资又取决于劳动人口与资本和土地的比例。雇佣劳动的效率通常要比奴隶劳动高得多,因而雇主即使付出比他以前用于供养奴隶的费用高得多的工资,仍然可以从这一变革中获得利益,不过,他不能无限制地这样做。欧洲农奴制的衰落以及西方国家农奴制的消灭,毫无疑问会因人口的增长能给主人带来金钱利益而得到加速。人口增长加强了其对土地的压力,这时,如果在农业上没有任何进步,则供养农奴的费用必然增加,农奴的劳动价值也随之降低。假使其工资水平一如爱尔兰或英格兰(在英格兰,考虑到工资同劳动效率的比例,其劳动同爱尔兰的劳动一样便宜),恐怕没有人会认为奴隶制是有利的。如果爱尔兰的农民是奴隶,他们的主人会愿意象地主们现在所做的那样,仅仅为了摆脱他们而支付大笔款项。很少人会怀疑,在土地肥沃、人口稀少的西印度群岛,自由劳动和奴隶劳动二者的利益相比,天平的一端将大大地倾向于奴隶制,为了废除奴隶制而给予奴隶所有者的赔偿不会高于、也许甚至少于他们的损失。
  对奴隶制的起因已经作过充分的评述,这里无需多讲。奴隶制的缺点也不再是一个需要争论的问题,虽然大不列颠大部分有权势的阶级对美洲的斗争所流露的心情,显示出当前这一代英国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如何严重地落后于上一代人的积极行动。西印度黑奴解放者的子孙热切期望和鼓励建立一个强大的军事国家,这个国家按照它所信奉的原则并为强烈的利害关系所驱使,发誓要以武力将奴隶制推广到它的势力能渗透到的全球每一个地区。这表明英国中上层阶级的领导集团的精神状态极为可悲,它将在英国历史上留下一个不可磨灭的污点。幸运的是,他们对于这一罪恶事业(他们不以盼望它成功为可耻)除了给予语言上的支持以外很快停止了实际援助。只是由于美国自由各州的儿女流了宝贵的鲜血,而其精神和道德的价值由于无可估量地提高,奴隶制的灾祸才在伟大的美利坚共和国绝了迹。它只在巴西和古巴找到最后的暂时庇护所。除了西班牙以外,再也没有别的欧洲国家参与这一罪恶行为。甚至农奴制目前在欧洲也不再合法了。丹麦以其为欧洲大陆国家中最先仿效英国解放其殖民地奴隶的国家而获得荣誉。英雄而遭到诽谤的法国临时政府的最早行动之一就是废除奴隶制。荷兰政府也不甘心长期落后,现在它的殖民地和附属国,我相信已经没有真实的奴隶制;虽然为政府当局进行的强迫劳动仍然是爪哇公认的一项制度。我们可以希望,它很快会为完全的个人自由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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