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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论补偿低工资的一般方法


第一节 由法律或习惯决定工资的最低限额,并保证就业

  提高劳动工资,并使它维持在所希望的水平上,人们所想到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由法律予以固定。为了调整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过去各个不同时期曾经采用或至今仍在采用的各种方案,实际上其目的就在于此。本来,所有当事人的各种利益本身,往往要求工资应该是可以变动的,所以,恐怕没有人会主张把工资绝对地固定下来。但是,有人提议把工资的最低限额固定下来,让竞争来进行调节,使工资在这一最低限额之上浮动。现在已有另一个方案在工人领袖中找到许多支持者,该方案主张必须建立一些委员会,这在英国叫做地方商务委员会,在法国叫做劳动协议会,以及其他名称。这种委员会由劳资双方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所协议的工资率,经当局公布之后,对于劳资双方,一般都有约束力。协议的根据不是劳动市场的情况,而是自然的平衡,目的是使工人可获得“合理的”工资,使资本家可获得合理的利润。
  此外,另有一些人(当然,这些人不是劳动人民本身,而是关心各劳动阶级利益的慈善家)不很赞成当局对劳动协约的干涉。他们担心法律的干涉将可能是轻率而无知的。他们认为,由利害冲突双方各派代表,互相商议,试按平衡(公道)的原则,调和彼此的利害,就必须首先确立一条怎样才算平衡(公道)的规则,如果没有这样一条规则,双方之间的冲突,不但不能调和,反而只会加剧。他们不想通过法律的制裁,而想以道德达到这一目的。他们以为,任何雇主都应负担足够的工资。如果雇主不肯自动实行,那么舆论可以强迫他实行。至于判断工资是否足够的标准,这是他们自己的感情问题,或他们认为是公众的感情问题。以上就是当前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见解,我想我已作了公正的描述。
  现在我只想评论这些方案中所包含的原则,而不去考虑实际困难(这些困难的严重程度是显而易见的)。我假定按照这些方案中的某一方案,工资可以维持在高于由竞争所决定的水平。这等于说,高于以现有的资本雇用所有的工人所能达到的最高工资率。这是因为,以为竞争只会促使工资下跌的说法是错误的。竞争也可以是提高工资的手段。此时如有失业的工人存在,只要他们不是依靠慈善救济而生活,他们就成为就业的竞争者,工资因而下跌。但是,如果所有失业的人都已就业,那么,即使在最自由的竞争制度下,工资也不会下跌。关于竞争的性质,有各种奇怪的想法。有的人似乎以为,竞争的效果是没有任何限度的,销售者的竞争会使价格下跌,工人的竞争会使工资下跌,一直跌到零或某个不能确定的最低限度。但是,这完全是无稽之谈。货物的价格,由于竞争的关系,只是下跌到出现足够的购买者来买走这些货物为止。而工资由于竞争的关系,只是下跌到全部工人都能参加工资基金的分配为止。如果工资跌到这一限度之下,一部分资本就会因工人的不足而被闲置起来,反而在资本家方面形成竞争,使工资上涨。
  因此,由于由竞争决定的工资率,是将现有的全部工资基金总额,在全部劳动人口中间进行分配,所以,如果法律或舆论使工资固定在这一比率之上,某些工人就将失业。而迫使这些人挨饿并不是那些慈善家的本意,因此,这些工人的生活,势必要用强制增加工资基金或强制储蓄的办法来维持。即使规定了工资的最低限额,但是如果不规定对所有的求职者给予工作,或至少是给予工资,那也是毫无意义的。因此,这始终是这一方案的一部分。不仅主张工资在法律上或道德上要有最低限额的人们是这样想的,而且还有更多的人也是这样想的。有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使所有的穷人就业是富人或国家的义务。换句话说,一般认为,如果舆论在道德上的影响,不能说服富人从他们的消费中节省足够的钱财,使所有的穷人都得到工资合理的工作,国家就有义务用地方税或捐款来达到这一目的。这样,劳动与工资基金之间的比例的变动势必对工人有利,这不是靠限制人口,而是靠增加资本。

第二节 这种最低工资限额及就业保证,其必要的条件是用法律限制人口

  如果对社会的这种要求,能只限于当今这一代人,如果只要求强制积累,达到足以向现有的人口数提供工资充足的长期就业,那么,我就是这种主张的最热心的支持者。社会主要是由靠体力劳动生存的人们组成的。而且,如果社会,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他们提供其体力使人们能享受较多的物品,同时,为了公共利益,对于这些较多的物品保留课税的权利,那么,他们就有权这样做,而且始终是这样做的。在所谓公共利益中,最重要的是人民的生存。因为任何人对自己的出生都没有责任,所以,为了使现在已生存的所有的人都得到充分的物品,即使要那些持有多余物品的人牺牲一些金钱,这也是应该的,不能说是太大的牺牲。
  但是,人们要求已经从事生产与积累的人节制消费,除非他们不但对目前生存的所有的人提供了衣食;而且对他们和他们的子孙任意生育的所有的人提供了衣食。这与以上所说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如果人们承认这种义务,并以此为行动的依据,那么,对于人口的一切限制(积极的和预防的)都将废除。结果,将无法阻止人口以最快的速度增长。由于资本的自然增长至少不会比过去快,因此,资本愈益不足。为了弥补这种不足,不能不以同样的速度增加税收。当然,还会力图迫使一些人劳动,不劳动,就不供养他们。但经验已表明从那些接受公家救济的人那里可得到什么样的劳动。他们不是因为工作而得到报酬,而是为了报酬去寻求工作。在这种清况下,劳动肯定没有效率。要使不能解雇的散工认真劳动,只能借助皮鞭的力量。毫无疑问,可以想象,人们都会默认这种异议。收税所得的资金,可以广泛地散布于一般劳动市场(法国那些支持劳动权利的人就是这样主张的),而不给予任何失业工人要求的在特定场所或特定职业上得到生活扶助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对个别工人的解雇权就可以保留。这样,政府的责任只是在就业不足时增加就业机会,那时,政府就同其他雇主一样,有权选择其所使用的工人。但是,即使工人非常有效地劳动,不断增加的人口也不能使生产按比例地增加。这一点,我们已经说过多次。结果,养活所有人口以后的剩余粮食,不论从对总生产量的比例来说,还是从对人口的比例来说,都将越来越小。如果人口的增长速度不变,而生产的增长速度减慢,剩余的粮食就将全部丧失。用以支持穷人生活的税收,将吸收一国的全部收入,最后终将使支付者与收受者融为一体。此时,由于死亡或谨慎明智的人口限制,已经再也不能延缓,而必然会突然地立即发挥其作用。在这期间,把人类置于蚁巢或海狸群之上的一切事物,都将被毁灭。
  这种后果,那些有名望的著述家已在其著名的而且我们容易看到的著作中一再明白地指出。所以,对一部分有教养的人来说,忽视这种后果,是不可原谅的。以公众教师自命的人,忽视并且默默地放弃对这种后果的考虑,而对工资和济贫法高谈阔论,似乎不认为这些问题可以反驳,而认为这些问题并不存在,所以他们更是大损信誉。
  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我们认为这是对的。但是,谁也没有权利生出孩子让别人去抚养。打算坚持前一种权利的人,必须完全放弃关于后一种权利的一切主张。如果有人没有别人的帮助甚至连自己都养活不了,那么,帮助他的人就有权对他说:我不打算抚养你所生的孩子。但是,有许多著述家和演说家,包括许多炫耀自己具有高尚情感的人,他们对生活的看法真是如此粗俗,以致认为无法阻止贫民在贫民习艺所内生育世袭的贫民。后世的人有朝一日一定会惊奇地问,当时依附这样一些传教士的,到底是些什么样的人?
  国家对于所有已经出生的人,都保证其就业并得到足够的工资,这不是不可能的。不过,国家如果这样做,那么,不论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政府之所以存在的各种目的,都必须有一种规定,即:非经政府许可不能生孩子。对于自制,如果没有通常的和自发的动机,就必须有其他的动机来代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限制结婚(限制的程度至少要象德国有些州所实行的那样),或严厉惩罚生了孩子而无力抚养的人。如果社会把穷人人口的增加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它就能够抚养穷人。或者,如果社会对于穷人子孙的悲惨命运毫无道义感,那么,它对穷人人口的增加,就可以不加控制而让他们自己斟酌决定,对于穷人的生活,也可以不加照顾而让他们自己去维持。但是,一面让穷人自己维持生活,一面让人口自由增加,这样做是不可能不受惩罚的。
  在慈善或就业的名义下,慷慨地给人民以财物,而不设法使谨慎明智的动机强有力地在他们身上起作用,这种做法是浪费对人类有益的财物,而不能达到任何目的。如果人民的生活状况明显地依存于人口的多少,那么,人民的最大的、长久的利益可以通过付出某种代价来取得,即为了改善当代人的物质福利和改善他们孩子的习惯而不惜作出任何牺牲。但是,如果不是让人们通过对自己的控制来决定工资,而是按照法律或社会感情保证他们得到一定的报偿,那么,不论你使他们的生活怎样安逸,也不足以使其本人及其子孙认识到,这样的生活水平需要以自己的节制来保持,而只会使他们愤慨地要求你继续保障他们自己和他们子孙的生活。
  由于这样的理由,有些著述家根本反对英格兰的济贫法和一切救济强壮者的制度(至少,在没有一整套法律来预防人口过剩的情况下是如此)。伊丽莎白第43年公布的著名条例,就曾确定由政府向所有生活穷困的强壮者提供工作和工资。如果这一条例已经完全实施,而负责救济的行政人员又毫不设法抵消其自然的倾向,那么,毫无疑问,这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净生产物,现今都已被济贫税吸收。因此,马尔萨斯先生和其他的人早先作出反对一切济贫法的论断,是毫不奇怪的。即使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承认一种可受别人抚养的绝对权利,如果要断定这种权利不至于严重地影响勤勉的动机和谨慎明智的节制生育,仍然需要有丰富经验,并对济贫法的各种运用方法加以仔细的检查。但是,这已被最初的济贫法委员会委员所做的调查充分证实。这些委员虽然受到不当的责难,说他们是反对法定救济原则的敌人,然而他们却是最早充分证明,承认穷人有被救济权利的任何济贫法,与劳动阶级及其子孙的永久利益并不矛盾。英格兰各教区所收集的业经实验证明的各种事实表明,如果实行救济时给予[贫民]的生活必需品很充足,然而这种救济附有人们所不喜欢的条件,包括限制某些自由或禁止某种放恣,那么,生活抚养的保障对于人们的精神和习惯,不会产生有害的影响。如果附有这样的条件,那就可以认为,人们不可更改地确立了这样的信念:社会成员的祸福无须听凭命运来摆布;社会不仅能够而且应当保证其所属的任何个人不致极端穷困;即使有不能自己养活自己的人,只要他们限制放恣,他们就不会遭受肉体上的困苦,不必担心遭受这种困苦。这确实是对人类有益的,其本身也是重奏的,而且对今后再前进一步更是重要的。困此,对于这种法律,或对于这种法律所据以成立的原理,有意无意地加以非难的人,是人类最可恶的敌人。

第三节 用以补足工资的各种津贴

  以上,我们谈了那些想规定工资数额和人为地使愿意工作的人得到适当劳动报酬的各种尝试。下面要研究另一种一般的救济方法。这种方法不主张干涉契约的自由,让市场竞争来决定工资,不过,在认为工资不够的时候,努力利用一种辅助的财源,补充工人的工资。例如,教区当局在1834年以前的三、四十年间采用的以“津贴制度”闻名的权宜的做法,就具有这种性质。当初采用这种制度,是因为当时农业连年歉收使粮食价格上涨,以致劳动工资不足以使农业劳动者的家庭获得通常数量的粮食。当时在上层社会流行的一种观点是,人民生了许多孩子,为国家增加了许多人口财富,他们是不应该因此而受苦的。这种观点,加上人道主义的感情,就使农村地区的官员以教区的救济金给予已经就业的人们。这种做法一旦被认可,农场主的直接利益就会迅速扩大,因为农场主承担的农业工人的一部分生活费用,能因此转嫁给同一教区的其他居民。这种做法的原则,显然是使每个家庭的钱财与其需要相适应。所以,其结果自然是:给予已婚者的,要多于独身者;给予家庭人口多的,要多于家庭人口少的。事实上,往往是按子女人数发给津贴。然而,这种做法,与直接的、积极的人口奖励,不是不可分的,用以补足工资的津贴可以固定地、同样地发给所有的工人。因为这一形式是这种制度所能采用的最不会遭到反对的形式,所以我们就假定采用这一形式。
  这种做法,显然只是规定最低限度工资的另一种方式,它与直接方式相比,只有一点不同,那就是,直接方式容许雇主按市场价格购买劳动,以公共基金补足工资的差额。除此之外,它与直接方式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对直接方式所作保证的全部批评,对于上述那种做法也都适用。这种保证,对于所有的工人,不论其人数多少,都答应给予一定数量的工资,从而完全消除了人口无限制地增加的障碍(不论是积极的障碍,还是由于谨慎明智而产生的障碍)。但是,津贴制度除了受到所谓“全部尝试只是为了调剂工资,而不是节制人口”的常见的批评以外,还有其本身特有的荒谬之处。这就是,这种制度必然以右手支付工资,而以左手收回工资。工资率的最低限额只有一种,不是人们能够赖以为生的最低限额,就是人们愿意赖以为生的最低限额。我们假定它是每周7先令。现在某教区当局因这份工资微薄得可怜而感到震惊,于是以慈悲的心肠把它补足到10先令。可是,工人拿惯了7先令,尽管他们也乐意多拿一些,但事实证明,他们宁愿靠7先令维持生活,而不愿限制其增殖人口的本能。工人的习惯,将不因教区给予补助金而有所改善。他们从教区拿到3先令,尽管因此人口大为增加,而使工资降到4先令,但仍能过同过去的生活水平一样的生活。所以,他们也许不用等到人口增加,其工资就会降到4先令,贫民习艺所里的失业工人,足以造成这样的后果。津贴制度实际上确曾起过这样的作用,而英国的工资在它的影响下确曾降到比以前(比没有实行津贴制度以前)更低的水平。这是人所周知的事实。在上一世纪中,因为济贫法的执行颇为严格,人口增加得慢,农业工资远在饥饿线之上。津贴制度一经实施,人口增加得非常快,工资大为降低,因而具有工资与津贴加在一起的收入的工人家庭的生活,远比过去只有工资一项收入的时候差。当工人只靠工资生活时,工资在事实上有一个最低限额。如果工资低于维持人口所必需的最低水平,那么,人口的减少会使工资至少恢复到原来的最低水平。但是,如果工资的不足部分是靠所有能够捐献的人勉强捐款来补足的话,工资就可能降到饥饿线以下,甚至降到接近零。这一可悲的制度,不但使人口中的失业部分贫民化,而且使人口全部贫民化。这种制度之坏,有甚于过去任何一种滥用济贫法的方式。自1834年的济贫法实施以后,这种制度已受到严格限制。幸而它还没有复活的征兆。

第四节 租地分配制度

  虽然上述制度普遍受到责难,但有一种工资补贴方式仍然很受欢迎。这种方式,不论从道德还是社会的角度来看,都远比教区的津贴为好,但两者在经济上的结果恐怕非常相似。我所说的这种方式,就是非常有名的租地分配制度。这也是补足工人工资的一种办法,即给工人一些别的东西,以补充其工资的不足。不过这种补充,并不是靠济贫税的补助,而是靠工人自己,即工人可以租得一小块土地,精耕细作,栽培马铃薯和其他自用的蔬菜,如有多余,还可出售。如果他租用的是已经施过肥的土地,有时每英亩须付高达8镑的地租。但是工人自己及其家属的劳动是无须付酬的,所以尽管地租这样高,他们仍可由此得到若干镑的好处。提倡这种制度的人强调指出:租地分配是为了补充工资的不足,而不是代替工资;租地分配并不是使工人赖以为生,而只是使工人得以利用空闲的时间与其家属共同种一点庄稼。所以,他们通常限定每一份租地的面积为四分之一英亩,或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英亩。他们认为,租地的面积如果超过上述限度,以致不能全部为工人所利用,就会使工人变成不好的、不实在的租地工人。如果租地多到足以使工人完全脱离雇佣工人阶级,以致成为其唯一的生存手段,就会使工人沦为爱尔兰式的投标佃农。这一说法,就通常需要支付大量地租而言,是有一些根据的。但是,当这些怀着好意的人对投标佃作制度采取警戒态度时,他们没有觉察到,他们所提倡的那种制度,如果不是一种投标佃作制,那么,它在本质上,也无异于爱尔兰式的一种收获期佃作制度。
  用税收所得的资金来弥补工资的不足,与用净增国家总产量的办法来弥补工资的不足,两者之间大不相同,这是无可怀疑的。用促使工人自己勤劳的办法去帮助工人,与以促使工人变得无忧无虑和游手好闲的方式给予补助,两者之间也不相同。从这两点来看,租地分配确实比教区的津贴要好。不过,从对工资与人口的影响来看,我看不出这两种方法有什么重大的差别。所有各种工资补贴,只要不引起劳动阶级的思想和要求的变化,只要在满足工人自身的本能方面和改善工人及其家属的生活方面,工人所创造的相对价值没有变化,都会使工人所得的报酬减少,因而最终会使劳动价格(指其总额)下跌。但是,要想使租地分配制度对工人产生这样的变化,我认为是不可能的。有时我们所说,土地的占有,能使工人顾及未来。地产确实能起这样的作用。对于条件固定不变的和永久租借使用的土地的占有,与拥有地产一样,也能起这样的作用。但是,只是每年租借土地,决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土地的占有,曾使爱尔兰人顾及未来吗?工人有了分配的租地,会使他们的行为和生活状况发生有益的变化,这样的证言确实很多,我不想去怀疑它。但是,只有当占有这种租地的人为数不多时,才能产生这样的效果。这些为数不多的人是一个特权阶级,他们具有普通水准以上的地位,不愿丧失这种地位。而且,毫无疑问,这些人几乎本来就是一个经过选拔的阶级,即由劳动人民中的最佳样板构成的阶级。但是,那些最能谨慎明智地控制生育的人,因为有了这种制度而变得容易结婚和生孩子了,这是这种制度的短处。这种做法,就它对劳动阶级一般生活状况的影响而言,我看不是无益的就是有害的。如果只有少数工人分配到租地,那么,他们当然是一些即使没有这样的租地也能过得很好的人,对这个阶级来说,并没有什么好处。如果这种制度是一般性的,每一个工人或几乎每一个工人都分配到租地,那么,我认为其效果恐怕同每一个工人或几乎每一个工人都有一份工资补贴差不多。如果在上个世纪末,英格兰一般地采用租地分配制度,而不采用津贴制度,那么,我想毫无疑问,它会同样地破坏当时确曾存在的对人口的实际限制,人口照样会象事实上已经增长的那样增长,20年后的工资加上分配租地的收入,会象工资加上津贴的实际情形一样,其数额不会多于过去没有分配到租地时的工资。所以,租地分配制的长处,即它与其他方法的唯一差别,就在于它使人民自己创造他们自己所得的济贫税。
  同时,我很乐意承认,在某种情况下,大部分工人,即使他们没有土地所有权,但他们支付适当的地租而占有土地,这并不是工资下跌的原因,而是工资提高的原因。但是,只有在工人占有的土地能使他们在实际生活需要上摆脱对劳动市场的依赖时,才是如此。有两种人,一种是依靠工资生活,把土地作为额外收入来源,另一种是在必要时能完全依靠土地谋生,出去当雇佣工人只是为了生活得更富裕些。这两种人的地位是大不相同的。当没有人被迫出卖其劳动的时候,工资将会提高。“自己拥有某种财产可以使他为自己劳动的人们,为了节省,经常以马铃薯和玉米充饥。但是,如果工资收入不能为他们提供比马铃薯和玉米更好的食物,他们是不会为了工资而出卖自己的劳动的。我们在欧洲大陆旅行的时候,听说那里的日工资率非常高,而粮食却既丰富又低廉,常常为之一惊。在欧洲大陆的许多地方,土地所有权分散在广大的人民中间,人们既无出外工作的必要,也无出外工作的想法。所以,外出当短工的人很少,短工的工资与粮价相比显得很高。”在欧洲大陆的有些地方,甚至住在城市里的人们,也几乎没有一个人是专靠其表面上的职业维持生活的。正因为如此,这些人的劳动价格很高,他们对是否被雇漠不关心。不过,如果他们的土地或其他的收入来源只向他们提供一小部分的生活费,使他们必须为了工资而向供给过剩的市场出卖其劳动,则其结果就将大不相同。此时,他们的土地可以使他们在工资较少的情况下活下去,并且,在生活水平降到他们所不愿意的低点以前,还会使人口迅速增加。
  关于租地分配的效果,我们见解已如上述;能说得上与我的见解是对立的,我想只有桑顿先生的意见。桑顿先生对这个问题的意见,我认为尚待商榷。桑顿先生为租地分配制进行辩护的根据是下面这个一般原理:不考虑人口增殖的后果而增殖人口的,只是很穷的穷人。当前这一代人的生活状况如果能有很大的改善(桑顿先生认为租地分配制可以做到这一点),他们的后代就会在生活水平已经改善的情况下成长。在这些后代不能使他们未来的家庭生活得同他们自己已经享受到的一样优裕之前,他们是不会成家的。这种意见,如果能有事实证明如下一点,那么我也赞成,即,穷人们生活状况的突然的、极大的改善,能够通过对他们生活习惯的影响而成为永久性的改善,例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出现的情况那样。但是,我无论如何不能相信,工人住着一间小房子,单凭多了须交纳高额地租的四分之一或二分之一英亩土地,就能(在工资由于吸收业已存在的贫民劳动而下跌之后)使他们家庭生活的舒适程度大为改善,并且继续维持一代人(约30年)之久,以致养成一批从孩子时代起就在生活要求和习惯上具有真正较高的永久性标准的劳动人口。这样小的一块土地,只有用来鼓励勤勉和储蓄(为了筹措资金购买土地,必须勤勉和储蓄),才会带来永久的利益。因为,这样的做法如果被推广,就会变成对整个工人阶级的一种教育,教育他们顾及未来和节俭,而其效果将不会随着起因的消失而消失。不过,这种利益的产生,不是由于给了工人什么,而是由于鼓励工人去取得什么。
  救济低工资的各种方法,如果不是通过人民的意志和习惯而发生作用,都是没有效果的。如果人民的意志和习惯并不随之改变,任何一种方法,即使在改善赤贫者的生活状况上一时获得成功,也会使过去限制人口增长的办法不知不觉地失去作用。因此,任何一种方法,只有当税收能使资本以同样的速度增加时,才能继续起作用。但是,这一过程是不可能长久的。这一过程一旦停止,一个国家所留下来的,是最贫困阶级人数的增加和最贫困阶级以外人数所占比例的减少。或者,如果这一过程持续的时间很长,这个比例就会等于零。这是因为,既取消对人口的自然限制、又无任何其他的限制作为替代的一切社会措施,“最终必将造成这样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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