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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生产费用的最后分析


第一节 生产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数量

  本书第一编已陈述了生产费用的各个组成部分。我们已看到,生产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劳动如此重要,以致可以说是生产费用的唯一组成部分。生产某物品使生产者或者说一系列生产者花费的,是用来生产该物品的劳动。如果把提供垫支的资本家看作是生产者,便可以用工资一词取代劳动一词:产品使资本家花费的,是他不得不支付的工资。乍一看来,这似乎只是他支出的一部分,因为他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且还要向他们提供工具、原料,或许还有建筑物。不过,这些工具、原料和建筑物也是由劳动和资本生产出来的;它们的价值同借助于它们生产出来的物品的价值一样,取决于生产费用,而这种生产费用又可分解为劳动。毛料的生产费用并非仅仅由毛料制造商直接支付给织工的工资构成,还包括纺纱工人和梳毛工人的工资,或许还可加上牧羊人的工资,毛料制造商在购买纱线时,不得不支付所有这些人的工资。毛料的生产费用还包括建筑工人和制砖工人的工资,这两种人的工资,承包商是在修建厂房时以承包价格的形式支付的。毛料的生产费用还包括机器制造工人、铸铁工人以及矿工的工资。此外还应加上运输工人的工资,是他们把生产工具和器械运到了工作地点,把产品运到了出售地点。
  所以,商品的价值主要取决于(我们将马上考察是否完全取决于)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数量;生产这一概念也包括运输。李嘉图说:“例如,在评定袜子的交换价值时,我们就会发现它和其他物品相对而言的价值取决于制造它和把它运到市场上所必需的劳动总量。首先是耕种生产原棉的土地所需的劳动,其次是运送棉花到织造地的劳动,其中包括以运费形式收取的制造运棉船舶所投下的劳动的一部分;第三是纺纱工人和织袜工人的劳动;第四是修建织袜厂房和制造织袜机器的工程师、锻工和木工的一部分劳动;第五是零售商人以及其他无需—一列举的人的劳动。以上各种劳动的总和决定袜子所能交换的其他物品的数量,而对于其他物品所投下的各种不同劳动量的这种考虑,也会同样决定其交换袜子时所要付出的数量。
  “为了使我们确信这是交换价值的真正基础,让我们假定原棉在织成袜子运上市场以交换其他物品以前所须通过的各种过程中,有一种节省劳动的方法已经获得了某种改良,并研究其所产生的效果。如果种植原棉所需人手比以前少,或者航运所用水手、建造运棉船舶所用的造船工比以前少,或者建造厂房机器所需人手比以前少,或建成后效率增加,那么袜子的价值就必然下降,因之其所能换取的其他物品也会减少。其价值之所以下降,是因为生产所需的劳动量减少了,因而在交换没有象这样节省劳动的其他物品时所能得到的数量也会减少。
  “劳动使用的节约必然会使商品的相对价值下降,无论这种节约是发生在制造这种商品本身所需的劳动方面,还是发生在构造协助生产这种商品的资本所需的劳动方面。不论是织造直接需用的漂白工、纺纱工、织袜工减少,还是关系较为间接的水手、搬夫、工程师、锻工等减少,袜子的价格都会跌落。在前一种情形下,节省的劳动全部落在袜子方面,因为这一部分劳动完全用在袜子上;在后一种情形下,只有一部分落在袜子方面,因为其余部分是应用在一切可以利用这些建筑、机器和车船来进行生产的其他各种商品方面的。”

第二节 工资不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

  李嘉图的意思似乎是,生产某种商品并把该商品运至市场所花费的劳动数量,是决定该商品价值的唯一东西。但因为生产费用对于资本家来说不是劳动而是工资,因为在劳动数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工资可以增多可以减少,所以似乎产品的价值并不能单独由劳动数量决定,而是由劳动数量和报酬共同决定;似乎一部分价值必然取决于工资。
  要弄清这一点,就得记住,价值是个相对名词;某一商品的价值,指的不是该商品本身具有的某种内在的本质特性,而是该商品所能换得的其他物品的数量。必须时刻记住,某一物品的价值是相对于另外某一种物品或一般物品而言的。因而,一种物品与另一种物品的关系,是不会被同时影响这两者的原因所改变的。一般工资的升降,会以同样方式影响所有商品,因而并不能成为改变商品交换比例的原因。假定高工资可以带来高价值,也就等于假定价值可以普遍提高。但这从词语上说,是有矛盾的:说某些物品的价值高,便是说其他物品的价值低。错误产生于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在价值上,而只是把注意力集中在了价格上。虽然价值决不会普遍上升,但价格却会普遍上升。一旦我们具有明晰的价值概念,我们就会明白,工资的高低与价值毫无关系,但人们普遍认为,高工资会带来高价格。这一命题的全部荒谬之处,只有在讨论货币理论时才能完全看清楚;此处只需说,如果这一命题是正确的,则工资实际上就不可能上升;因为如果工资的上升会使每样物品的价格也相应上升,则工资实质上也就根本不会上升。这无疑是一充足的反证,同时表明,确实有一些荒谬得令人惊奇的命题成了井一直是通俗政治经济学中博得人们信任的学说。还必须记住,即便假定价格有可能普遍提高,这种高价格对于生产者或商人也毫无用处,因为这种高价格虽然可以增加生产者或商人的货币收入,但也会以相同的程度增加他们的各项开支。如果劳动成本提高,则资本家无论如何都无法通过改变价值或价格来使自己得到补偿。劳动成本提高,必然会使利润下降。如果劳动者得到的东西确实增加了,也就是说得到了较多的劳动产品,则留作利润的百分比必然会下降。这一建立在算术法则上的“分配规律”,是不可抗拒的。交换与价格机制虽然可以掩盖这一分配规律,但却完全没有力量改变它。

第三节 但是,当工资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时,则另当别论

  然而,尽管一般工资的高低不会影响价值,可是,如果某一行业的工资高于另一行业的工资,或者如果某一行业的工资相对于其他行业的工资来说永久上升或下降,则这种差别实际上就会影响价值。致使各行业的工资不同的原因,我们已在前一章 作了考察。当某一行业的工资永久超过平均工资率时,该行业所产物品的价值就会相应超过单纯由劳动数量决定的标准。例如,熟练工人制造的物品可以换得非常多的非熟练工人制造的物品,其原因只不过是熟练工人得到的报酬较高。如果通过推广教育,熟练工人的人数大大增加,以致缩小了熟练工人和普通工人之间的工资差距,则相对于普通工人生产的物品而言,熟练工人生产的全部物品的价值就会下降,而普通工人生产的产品,则可以说是价值上升了。前面已说过,要从某一行业转入另一较为高级的行业,是很困难的,迄今为止,这种困难使彼此隔绝的各劳动阶级的工资,要比我们所想象的,更为严重地依赖于各劳动阶级人口的增加;此时劳动报酬的不平等是很大的,而如果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可以对各行业的工资产生实际影响,则这种不平等会小得多。由此可以推论,各行业的工资不是同时升降的,而是在短期内,有时甚至在长期内,几乎彼此互不相关。所有这些差异显然会改变不同商品的相对生产费用,并会完全表现在不同商品的自然价值或平均价值上。
  由此可见,由一些最为优秀的政治经济学家确立的定理,即工资与价值无关,未免言过其实,过于夸张。工资实际上与价值有关。生产各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的相对工资,正如相对劳动数量那样,会影响各种商品的价值。诚然,所支付的绝对工资不会影响价值,但绝对劳动数量也不会影响价值。如果对于所有商品来说,绝对劳动数量同时以相同的程度变化,价值便不会受影响。比如,倘若全部劳动的效率普遍提高,以致可以用较少的劳动生产出和以前一样多的各种商品,那么,生产费用的这种普遍降低便丝毫也不会反映在商品价值上。商品价值发生的变化,仅仅表明改良影响各种商品的程度是不同的,这种变化会使劳动节约得最多的物品价值降低,而使劳动节约得较少的物品价值上升。所以,严格说来,劳动工资与劳动数量同价值有一样大的关系。无论是李嘉图还是任何其他人都没有否认这一事实。不过,在考察价值变动的原因时,劳动数量仍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因为劳动数量的变化一般在某个时候只涉及一种或少数几种商品,而工资的变化(除暂时的波动外)则通常是普遍的变化,因而对价值没有什么大影响。

第四节 就利润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而言,利润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

  以上考察了劳动和工资是如何成为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的。但在第一编分析生产所需要的条件时,我们已知道,若要进行生产,则除劳动外,还得具备另一个必要条件,即还得有资本;既然资本是节欲的结果,因而生产物或其价值,不仅必须足以使所需要的全部劳动得到报酬,而且还必须使所有人的节欲得到报酬,因为正是这些节欲的人垫付了各劳动阶级的报酬。节欲的报酬是利润。而所谓利润,我们也已经看到,并不单纯是补偿了资本家的各项开支后留给资本家的剩余,在大多数情况下,利润还是支出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亚麻线制造商的一部分支出,是用来购买亚麻和机器的,通过这两者的价格,他不仅必须支付亚麻种植者和机器制造者的工资,而且还必须支付亚麻种植者、亚麻梳理者、采矿者、炼铁者和机器制造者的利润。而所有这些利润,连同亚麻线制造商本人的利润,又是由亚麻布织造商通过其原料即亚麻线的价格垫付的,此外,亚麻布织造商还得支付一系列新的机器制造者以及采矿者和炼铁者(他们向机器制造者供应金属原料)的利润。所有这些垫款都是亚麻布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因此,利润与工资一样,进入了决定产品价值的生产费用。
  不过,价值纯粹是相对的,象不依赖于绝对工资那样,也不依赖于绝对利润,而只依赖于相对利润。利润普遍提高,象工资普遍提高那样,是不会使价值上升的,因为价值普遍提高是不合理的,是矛盾的。利润若以相同程度进入所有物品的生产费用,那它就不会对任何物品的价值产生影响。只有当利润以不同的程度进入物品的生产费用时,它才会对价值产生影响。
  例如,我们已说过,有一些因素使某些行业的利润率永远高于另一些行业。较大的风险、麻烦与不便,都必须得到补偿。要得到这种补偿,就得使有关商品的销售价值超过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应得的价值。如果火药与他物的交换比例不高于从头至尾生产火药所需劳动的比例,那就没有人办火药厂了。屠宰业者的处境无疑要好于面包制造业者,而所冒的风险似乎并不更大,因为他们破产的人数并不比面包制造业者多。所以,他们能获得较高利润,其原因似乎只能是,屠宰行业又脏又累,名声不好,使竞争受到了较多的限制。但这种较高的利润意味着,屠宰业者销售其商品时得到的价值,高于他们的劳动和支出应得的价值。必要的和永久性的利润不均等,会表现在商品的相对价值上。

第五节 就利润延续的时间长短不一而言,利润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

  不过,即使两个行业的利润率毫无差别,在两种商品的生产条件中利润所占的份量也会有所不同。也许要求一种商品比另一种商品在更长的时期内产生利润。通常用来说明这种情况的例子是葡萄酒。假设一定数量的葡萄酒和一定数量的毛料是用等量劳动生产出来的,支付给劳动的工资相同。毛料并不会因为加以保存而质量有所提高,但葡萄酒却保存得越久越好。假设要达到所希望的质量,葡萄酒需要保存5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5年之后葡萄生产者或葡萄酒商能得到同毛料一样的价格,外加按复利计算的5年利润,否则他们是不会保藏葡萄酒的。葡萄酒和毛料本来是用相等的支出生产出来的。因而在这个例子中,两种商品彼此相对的自然价值,并非仅仅与生产费用相对应,而是与生产费用外加另外某种东西相对应。实际上,除非是泛泛地谈论这一问题,否则我们总是把葡萄酒商在5年期间所放弃的利润计入葡萄酒的生产费用中,把这种利润着作是其他支出以外的一种额外支出,最终是要得到补偿的。
  一切由机器制造的商品,都类似于,至少是近似于,上面所举的葡萄酒的例子。同完全由直接劳动制造的物品相比较,利润会更为大量地进入由机器制造的物品的生产费用。假设有两种商品,甲和乙,可以用一定数量的资本花费l年时间把它们生产出来,此处用货币来表示这一定数量的资本,假设为1000镑。甲完全是用直接劳动生产的,因而1000镑全部用来直接支付工资。乙则是用劳动和机器共同生产的,两者各花费500镑,而且机器使用1年便报废。这两种商品的价值将完全相等,若用货币计算,若利润为每年20%,则价值为1200镑。但在这1200镑中,就甲来说,只有200镑,即价值总额的六分之一是利润,而就乙来说,利润则不仅仅是200镑,在500镑机器价格之内还有机器制造者的利润,假设制造机器也需花1年时间,则这部分利润也是六分之一。因此,就甲来说,收益总额中只有六分之一是利润,而就乙来说,利润则不仅仅占价值总额的六分之一,而且还占500镑机器价格的六分之一。
  在全部资本中,直接劳动开始生产以前必须具备的机器、厂房、原料或任何其他东西所占的比例愈大,生产费用中利润所占的比例也就愈大。由机器厂房构成的那部分资本延续的时间较长,会产生同这种资本数量较多时完全一样的结果,这一点虽然乍一看不那么明显,但却同样正确。前面所举的是一极端的例子,假设机器使用1年便报废,现在让我们举一更为极端的例子,假设情况与此相反,机器可以永远使用而无需修理。在这种情况(这种情况既适用于说明问题,也是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下,就不必偿付那5O0镑购买机器的钱了,因为机器的价值不会降低,永远值500镑,但是要象以前一样支付利润。所以,商品乙在前面假设的情况下可售得1200镑,其中1000镑用来补偿资本,200镑为利润,现在则能以700镑的价格出售,500镑用于补偿资本,200镑为全部资本的利润。因此,利润以200镑比700镑,即全部价值的七分之二或28又4/7%这一比率进入商品乙的价值,而商品甲的情形仍同以前一样,利润只占全部价值的六分之一,或16又2/3%。当然,这个例子完全是虚构的,机器或其他固定资本不会永远用不坏;但机器的寿命愈长,情况也就愈接近于虚构的例子,利润在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就愈大。举例来说,如果一部机器价值500镑,每年的使用使其价值损失五分之一,那就必须增加100镑收益来弥补这一损失,商品的价格就将为800镑。所以,利润就将以200镑比800镑即四分之一的比例进入生产费用,这一比例仍远远高于利润占商品甲的生产费用的比例,即200镑比1200镑,亦即六分之一。
  在不同行业中,利润在资本家的垫支中所占的比例是不相等的,从而利润在资本家所要求得到的收益中占的比例也是不相等的,由此而对价值产生了两个结果。一个结果是,商品并非仅仅按照生产所需的劳动数量比例进行交换;即便考虑到不同种类的劳动在长期内报酬率是不相等的,情况也是如此。我们已用葡萄酒的例子说明了这一点,现在我们用机器制造的商品进一步予以说明。同前面一样,假设商品甲是用价值1000镑的直接劳动生产出来的。但这里,我们用商品丙代替商品乙,商品乙是用价值500镑的直接劳动和价值500镑的机器生产出来的,商品丙是在一部机器的帮助下用价值500镑的直接劳动生产出来的,而这部机器又是用价值500镑的直接劳动生产出来的,制造该机器需要1年的时间,使用1年便报废;利润同以前一样为20%。商品甲和商品丙是由相同数量的劳动生产出来的,劳动的报酬率相等:商品甲花费了价值1000镑的直接劳动;商品丙仅花费了500镑直接劳动,但加上制造机器所花费的劳动,也为1000镑直接劳动。假如劳动或其报酬为生产费用的唯一组成部分,这两种商品就会相互交换。但它们会相互交换吗?肯定不会。机器是经过1年时间花费500镑制造出来的,利润为20%,因而机器的自然价格当为600镑,这追加的100镑必须由商品丙的制造者在其他开支以外垫付,偿还时,也应支付20%的利润。所以,若商品甲的售价为1200镑,商品丙的售价便不能长久低于1320镑。
  第二个结果是,一般利润的每一次升降都会影响价值。这不是因为利润的升降会普遍提高或降低价值(我们已一再说明,普遍提高或降低价值是不可能的,这种说法是有矛盾的),而是因为利润的升降会改变商品价值受不同利润支付期影响的程度。我已经说过,两种商品即使是由等量劳动生产的,但如果其中一种商品产生利润所需的年数或月数多于另一种商品,它们的价值也是不相等的。利润越大价值的这种差别也就越大,利润越少,价值的这种差别也就愈小。须比毛料多提供5年利润的葡萄酒,其价值超过毛料的程度,在利润为40%的时候,要远远大于利润为20%的时候。商品甲和商品丙是用等量劳动生产出来的,售价分别为120O镑和1320镑,价值相差10%,但如果利润减少一半,售价则将分别为1100镑和1155镑,价值仅仅相差5%。
  由此可以推论出,工资的普遍上升,如果致使实际劳动成本增加,便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价值。工资的普遍上升能影响价值,并非象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因为普遍提高了价值。但劳动成本的增加却会降低利润,从而降低利润高于平均水平的商品的自然价值,而提高利润低于平均水平的商品的自然价值。利润下降时,对于生产中机器发挥较大作用的商品来说,特别是如果机器的寿命很长的话,所有这种商品的相对价值便会下降;换句话说,其他商品的相对价值便会上升。这一真理有人用一种似乎有道理但实际上并不正确的方式来表达,他们说,工资的上升会提高劳动制造的商品的价值,而降低机器制造的商品的价值。但机器制造的商品,完全同其他商品一样,也是用劳动制造出来的,换言之,机器本身也是劳动制造的,唯一的差别是,就机器制造的商品而言,其生产中包含的利润较多,不过主要的支出项目仍是劳动。所以,最好还是把价值所受到的影响归因于利润的下降而不是工资的上升;特别是,工资上升这种说法是极其暖昧不明的,它使人想到的,是劳动者的实际报酬有所增加,而不是真正与此有关的那一点,即劳动成本对于雇主而言有所增加。

第六节 生产费用的偶然组成部分:赋税以及原料的稀缺性价值

  生产费用的自然的和必要的组成部分是劳动和利润,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些人为的和偶然的组成部分,例如赋税。麦芽税同劳动者的工资一样,也是麦芽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法律所强加的费用,同自然所强加的费用一样,必须用产品的价值来偿付,外加普通利润,否则人们就不会再生产有关的产品了。但赋税对价值的影响,同工资和利润对价值的影响一样,受着相同条件的制约。产生影响的,不是一般赋税,而是差额赋税。如果对所有商品都课税,从所有商品中取走相同的比例,那就决不会扰乱相对价值。如果只对少数商品课税,它们的价值就会上升;如果只对少数商品免征赋税,它们的价值就会大降。如果对一半商品课税,一半商品不课税,则前一半商品的价值将上升,后一半商品的价值将下降。只有这样,所有行业的预期利润才会相等,否则,被课税的行业即使不是被人们立即放弃,最终也是会被人们放弃的。但如果普遍课征数额相同的税,从而不扰乱不同产品彼此间的关系,这种税就不会对价值产生任何影响。
  以上我们假设,凡影响商品生产费用的生产资料和工具,其本身的价值都取决于它们的生产费用。然而,有些商品的数量是不能随意增加的,若需求超过一定数量,这些商品便具有稀缺性价值。意大利的许多装饰品,是用所谓古代红染料、黄染料和绿染料制成的,据说,这些材料是通过毁坏古代的圆柱和其他装饰性建筑物获得的(我不知道这是否真实),因为采集这些石料的采石场已被开采完,或其地点已无人知晓。这种材料,若对其需求量很大的话,便会具有稀缺性价值,这种价值会进入制成品的生产费用,从而进入制成品的价值。贵重毛皮具有稀缺性价值的日子,似乎正在临近。在西伯利亚旷野和爱斯基摩海沿岸,产生贵重毛皮的野兽正日趋减少,不过,到目前为止,野兽数量的减少虽说对毛皮的价值有影响,但还只是增加了获得给定数量毛皮所必需的劳动量,毫无疑问,在一段时间内,投入足够的劳动,仍可获得比现在多得多的贵重毛皮。
  但是,谈到稀缺性价值致使生产费用增加的问题,主要还得讨论自然要素的情形。自然要素在尚未被人占有而可以自由取用时,与生产费用无关,即使有关,也限于使自然要素适于运用而必须花费的劳动。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自然要素即便已经被人占有,也不会仅仅因为被人占有而具有价值,而只能因为稀缺、即供应量有限而具有价值。不过,同样可以肯定的是,自然要素确实常常具有稀缺性价值。假设有一瀑布,在其坐落的地方,水磨的数量超过了水力的供应量;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这个瀑布便具有稀缺性价值,这一价值足以压低需求,使需求与供应相等,或足以促使人们创造效率与水力相等的人工动力,例如蒸汽动力等。
  自然要素是永久性占有物,只有通过不断使用它而带来产品才有用处,因而靠拥有自然要素获取利益的一般方法,是由使用自然要素的人从年收入中支付等价物。这种等价物通常可以称为地租,而且一般也是这么叫的。所以,关于占有自然要素对价值产生的影响,人们常提出下述问题:地租是否进入生产费用?最优秀的政治经济学家会作出否定的回答。这种笼统的回答是应受许多限制条件制约的,但即便是知道这些限制条件的人,也还是宁愿给予否定的回答,因为这种回答会把一般原理牢牢地印在人的脑子里,而如果一味强调一般原理所受的实际限制,则会把人搞胡涂。但这种回答也会使人感到困惑,把人引入歧途,使人对政治经济学产生不好的印象,似乎政治经济学无视确凿的事实。谁都不能否认,租金有时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如果我购买或租借了一块土地,在上面盖起一座制造毛料的工厂,那么地租便合理合法地是我的生产支出的一部分,必须由产品来偿付。因为所有工厂都建在土地上,而且大多数工厂建在地皮特别昂贵的地方,所以一般说来,所支付的地租必须由工厂制造的物品的价值来偿付。那么,在何种意义上地租不进入生产费用,不影响农产品的价值呢?这一点将在下一章 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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