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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论交换对分配的影响


第一节 交换和货币不影响工资法则

  我们已在与我们讨论的宗旨和范围一致的限度内,说明了一国生产物借以在各阶级居民之间分配的机制;这个机制就是交换机制,而其作用的阐释者和价值法则和价格法则。现在,我们拟利用已获得的见解,回顾一下分配问题。生产物在劳动者、资本家和地主这三个阶级之间的分配,如果完全撇开交换来考察,似乎取决于某些一般法则。现在我们应当考察一下,当分配通过复杂的交换和货币机制进行时,这些法则是否仍发生作用。或者,这种机制的特性会不会干扰从而改变上述各种起支配作用的原理。
  如前所述,人类通过努力和节约而得到的生产物,最初被分成三份,即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份是以货币的形式,并通过交换过程,分配给有权得到它们的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按照通常的社会安排掌握生产物的资本家,用货币向其他两种分享者支付其劳动和土地的市场价值。如果我们探讨一下劳动的金钱价值和土地使用权的金钱价值取决于什么,我们就会发现,决定这些金钱价值的原因,同在没有货币和商品交换时决定工资和地租的原因是一样的。
  第一,很明显,工资法则不受交换或货币是否存在的影响。工资取决于人口和资本之间的比率;即使世间的一切资本都是一个公司的资产,或者分得世间资本的资本家各自拥有自己的企业来生产社会所消费的各种物品,因而商品交换完全不存在,工资仍然取决于人口和资本之间的比率。由于资本和人口之间的比率,在一切古老的国家,都取决于对人口过快增长的抑制的强弱,所以,可以通俗地说,工资取决于对人口的控制,如果饥饿或疾病所引起的死亡抑制不了人口的增加,则工资就取决于劳动人民的精明和远虑;因而可以说,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如果劳动者宁愿工资降低而不愿控制人口的增殖,则该国劳动者的工资就总是处于最低水平。
  然而,这里所说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实际生活水平,即劳动者获得的物品数量,这些物品是劳动者依天性或习惯所必需的或者是劳动者所喜爱的。该意义上的工资对于工资领取者来说是重要的。对工资支付者具有重要意义的工资,不完全取决于这种简单的原理。第一种意义上的工资是决定工人生活水平的工资,我们称之为实际工资或实物工资。第二种意义上的工资,我们可以暂且称之为货币工资;我们不妨假定,这时货币仍是一种恒定不变的标准,生产或获得流通媒介的条件也没有发生变化。如果货币本身的成本没有变动,则劳动的货币价格就是劳动成本的一种精确尺度,可以用作表示劳动成本的方便符号。
  劳动的货币工资是两个要素的混合物。第一是实际工资或实物工资,换句话说,是劳动者所获得的日常消费品的数量;第二是这些物品的货币价格。在一切古老的国家(在这些国家,由于生活难以维持,人口的增加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劳动的惯常货币价格是使劳动者们勉强能够购买其所必需的各种商品(没有这些商品,他们就不能或者不愿保持惯常的人口增长率)的价格。在他们的生活水平(劳动阶级的生活水平,是指他们宁愿控制人口增加而不愿放弃的哪种生活)为已知的条件下,货币工资取决于劳动者惯常消费的各种物品的货币价格,从而取决于这些物品的生产费用;这是因为,如果他们不能获得一定数量的这些物品,他们人数的增加就会放慢,他们的工资就会提高。在这些物品中,最重要的是粮食及其他农产品,其他的物品影响都很小。
  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助于本编阐述的那些原理。前面已分析了粮食和农产品的生产费用。它取决干迄今为止由于社会需要而不得不用于农业方面的肥力最低的土地和生产率最低的那部分资本所具有的生产力。如前所述,在这些最不利的情况下种植粮食的生产费用,决定全部粮食的交换价值和货币价格。因此,如果劳动者的习惯保持不变,他们的货币工资就取决于肥力最低的土地的生产力或生产率最低的农业资本的生产力,取决于耕作在“退化”(即耕作向贫瘠的土地扩展,同时较为肥沃的土地的肥力不断下降)的过程中所达到的那一点。目前,导致耕作“退化”的力量是人口的增加,而阻止耕作退化的反作用力是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可以使原来的土地在不增加劳动的情况下增加产量)。农产品中花费最大部分的费用,可以精确地告诉人们人口和农业技术在某一时刻相互竞赛的状况。

第二节 交换和货币不影响地租法则

  查默斯博士说得好:政治经济学中许多最重要的思想,都得自“耕种的最后界限”(即人们在耕种土地而与各种自然力量作斗争时达到的最后一点)这一概念。这种最后界限的生产力程度,可以反映出生产物在劳动者、资本家和地主这三个阶级之间分配的现状。
  当随同人口的增长而增加的对粮食的需求,不将耕作扩展到肥力较低的土地,或者不在已耕地上增加支出(尽管报酬率降低),就不能得到满足时,增加农产品的必要条件,就是这种生产物的价值和价格首先必须上升。但是,价格一旦上升到足以向追加的资本支出提供通常利润的水平,就不会继续上升了,也就是说,价格的上升不会使新耕地或旧耕地的新支出既提供利润,又产生地租。最后使用的土地或资本,即处于查默斯博士所说的耕种界限的土地或资本,现在不产生任何地租,今后也仍然不产生任何地租。但尽管这种土地或资本不产生任何地租,可其他一切土地或农业资本则会产生地租,地租额正好等于这些土地或资本比最后使用的土地或资本多生产的产品。一般说来。粮食的价格将刚好使劣等土地和投在较优土地上的生产率最低的资本能够收回支出并得到通常的利润。如果条件最为不利的土地和资本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其他一切土地和资本当能产生一种额外利润,数额相当于它们较高的生产力所带来的额外生产物的收益;而这种额外利润会在竞争的作用下成为地主的收入。因此,交换和货币对地租法则没有什么影响;在人们进行交换和使用货币的情况下,地租法则仍同以前一样起作用。地租是农业资本在特别有利的条件下使用时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它恰好等于这种有利条件使生产者得以节省的生产费用,因为生产物的价值和价格取决于不具有有利条件的那些生产者的生产费用,即取决于在最不利的情况下使用的那部分农业资本的收益。

第三节 交换和货币不会影响利润法则

  既然以货币支付的工资和地租,和以实物分配的工资和地租,都受同一法则支配,由此可以推知,利润也是如此,因为支付工资和地租以后的剩余就是利润。
  我们在第二编的最后一章 中指出,资本家的各种垫付,最终可以归结为劳动的购买费或维持费,或先前的资本家的利润;因此,利润最终取决于劳动成本,劳动成本增加则利润减少,劳动成本减少则利润增加。下面我们想比较详细地探讨一下这个法则的作用。
  由劳动者的货币工资恰当表示(假定货币是不变的)的劳动成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增加_一、劳动者可以获得较多的舒适用品,即实物工资(实际工资)增加。二、人口的增长使人们不得不将耕作范围扩展到劣等土地,并采用花费较多的耕作方法;这就使劳动者消费的各种主要物品的生产费用、价值和价格都提高了。在任何一种假设下,利润率都会下降。
  如果劳动者购得较多的商品,只是由于这些商品的价格比较低廉,即他购得的商品数量增加了,而其全部费用却没有增加,则实际工资当有所增加,但货币工资并不增加,因而利润率丝毫不受影响。但是,如果他购得的商品数量增加,而这些商品的生产费用并未降低,他就可以获得较多的费用,也就是说,他的货币工资将提高。由于货币工资提高而增加的支出,会全部由资本家负担。资本家无法摆脱这种负担。有人会说,资本家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来摆脱这种负担。但是,我们已经一再详尽地驳斥了这种看法。
  如前所述,工资提高会使物价相应提高的学说,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如果真是这样,工资就等于没有提高Z即使劳动者得到的货币工资大为增加,他所能得到的商品也不比过去多;实际工资也就不可能提高。这种情况同理论和事实都是相背离的,很明显,货币工资的提高不会使物价上涨;高工资不是高物价的原因。工资的普遍提高会使利润遭受损失。这是唯一可能产生的结果。
  劳动者获得较多的实物工资,致使货币工资和劳动成本增加的情况,上文已经予以说明,现在,我们假定,货币工资和劳动成本的增加是由劳动者所消费的各种物品的生产费用增加引起的;而这些物品生产费用的增加,是由于人口增加而农业技术没有相应改进造成的。人口增长所要求扩大的供给,只有当粮食价格上涨的幅度足以补偿农场主所增付的生产费用时才能实现。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农场主要蒙受双重的损失。他不得不在生产力比过去低的情况下进行耕作。由于这种损失他只是作为农场主才会受到,其他雇主并不分担,因此,按照有关价值的一般原理,他可以凭借他的商品价格的提高而得到补偿Z实际上,在他的商品价格上涨以前,他不会将人们要求增加的生产物送进市场。但是,这种价格的上涨使他陷入另一种困难,而且他不能为此而得到补偿。他必须向他所雇用的工人支付较高的工资。这种困难是他和其他一切资本家所共有的,因而不能成为提高价格的理由。价格将上涨到他得到的利润同其他雇主得到的利润相等的程度,即上涨幅度必须使他现在雇用更多的劳动来生产一定数量的粮食能得到补偿。但是,这种劳动工资的增加是一切雇主的共同负担,谁都不能为此得到补偿。它完全要由利润偿付。
  由此可见,如果各种生产性劳动者的工资都增加,并确实表示劳动成本增加,则增加的工资总是而且必然是由利润负担。反过来说,工资减少如果表示劳动成本降低,则等于利润增加。但是,资本家阶级和劳动阶级之间这种金钱利益的对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表面上的。实际工资与劳动成本大不相同,它一般在如下的时候和地方最高,即:由于土地可以按照便宜的条件生产出目前所需的一切农产品,因而粮食的价值和价格低廉,对雇主来说劳动成本也比较低廉(尽管劳动的报酬很丰厚),从而利润率很高。这样,我们原先提出的如下定理完全得到了证实,即,利润取决于劳动成本,或者更确切地说,利润率和劳动成本相互成反比,它们是相同作用力或原因产生的共同结果。
  但是,如果考虑到资本家的开支中有一部分(虽然比较小)并不是他自己支付的工资,也不是偿付给以前的资本家的工资,而是以前的资本家们的利润,那么,这一命题是否需要稍许加以修正呢?例如,假设在皮革的制造方面人们进行了一项发明,它的好处在于使生皮无须象过去那样长时间地放在鞣料坑内。鞋铺老板、制造马鞍的人和其他皮革制造者由此可以节省一部分材料费,它相当于鞣皮业者的资本“搁死”在鞣料坑期间的利润;有人会说,这种节约是他们在工资和劳动成本与过去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获得较大利润的一个源泉。然而,在我们所假设的情况下,只有消费者能够得到利益,因为皮鞋、马具及使用皮革的其他一切物品的价格都将下跌,直到生产者的利润减少到一般水平为止。为了避开这种异议,我们假设一切生产部门在开支上同时出现类似的节约。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价值和价格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利润也许会提高;但是,如果比较仔细地考察这种情况,我们就会发现,利润提高是劳动成本降低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同在一般劳动生产力有所提高的任何其他情况下一样,如果劳动者只得到与过去相同的实际工资,利润就会提高;可是,所谓与过去相同的实际工资却意味着较低的劳动成本,因为根据假设,一切物品的生产费用已经减少。另一方面,如果劳动的实际工资相应提高,而对雇主来说劳动成本一仍其旧,则资本家的垫款与其收入的比率将同过去一样,利润率也不会变动。读者若想了解对这一问题更详细的考察,可以查阅前已提及的《略论》一书。这个问题与其重要性相比显得过于复杂,不值得在象本书这样的著作中深入讨论。因而,我只想在这里说一句:根据《略论》所进行的考察,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本节所讨论的情形下,我们提出的那一理论的正确性丝毫不受影响(该理论断言,在利润率和劳动成本之间存在着精确的反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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