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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小心地雷:广告中的法律责任


  可以说《广告法》是广告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必须依法从事广告经营。为保持正常的经营环境和秩序,也必须遵守其他有关的与《广告法》不相抵触的广告法规,如《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一些特殊行业的广告管理规章。
  广告经营者超出上述法律、法规权限范围的经营活动均属违法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广告经营者依法追究责任,它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有关本章的《广告法》条款,请参阅附录一:《广告法》

一、对不法广告的经济处罚

  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违反《广告法》及其他法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广告管理机关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包括没收广告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没收广告费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广告经营者通过违法经营所获得的收入予以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广告客户通过违法广告宣传所骗取的收入予以没收。
  罚款,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制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

  没收广告费用

  《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发布广告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
  《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
  《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为了防止新闻与广告的混淆,要求:
  (一)必须把新闻单位的广告经营活动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新闻单位主要是报社、电台、电视台。新闻单位经营广告业务,必须确定专门的经营机构和固定人员,并根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二)严格划清新闻与广告的界限,新闻是客观报道,广告是企业出资进行的自我宣传;新闻是无偿的,广告是有偿的,任何形式的新闻收费均在禁止之列。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广告管理机关应当按广告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为了使读者、用户及消费者识别新闻与广告的界限,要求广告必须在有“广告标志”的版面、栏目或时间中刊播。
  (三)严禁记者借采访拉广告;严禁新闻单位非广告部门的工作人员代理或承揽广告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发布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法广告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的广告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了经济处罚以外,也将对其进行行政上的处罚。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广告经营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的违法行为表现在不依法审查广告内容、查验广告证明就代理、发布广告。
  对不法广告的行政处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1)停止发布广告;
  (2)责令公开更正;
  (3)通报批评;
  (4)停业整顿;
  (5)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停止发布广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有违法内容的广告,检查和纠正错误。

  责令公开更正

  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其已发布的违法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予以纠正或改正。

  通报批评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对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予以公开的批评和谴责。
  停业整顿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广告经营活动,检查和纠正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回并注销严重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取消其经营广告的资格。

  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
  《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停止发布,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广告中有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时,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广告客户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停止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业务。”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屡犯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广告中有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时,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违反以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消费者损失的赔偿与民事诉讼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告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因进行广告违法活动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或者有其它侵权行为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广告客户赔偿下列损失:
  (1)利用广告推销质量不合格商品而给他人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
  (2)利用广告骗取的用户或消费者的购物款;
  (3)利用广告侵害他人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而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利用广告造成他人其他方面损害的,当受害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时,应告之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告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下列四点:
  (1)有造成损害的事实。广告经营者因发布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致使用户和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害的。
  (2)用户和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是因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所造成的。
  (3)因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违法广告,致使用户和消费者在使用按照广告购买来的商品后,遭受损害的。
  (4)广告经营者发布违法广告的原因,是因为其没有依法审查广告内容、查验广告证明所造成的,主观上有过错。以上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广告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广告行政处罚的诉讼


  申请复议

  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复议是指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处理,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此对处罚决定重新审议,依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广告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复议,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否则申请复议无效,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申请复议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提出申请复议的人
  有权提出申请复议的人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行政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二)提出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请求事项
  申请复议人申请复议时,应当提出不服处罚的理由和请求事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材料。申请复议理由及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认为处罚决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2)认为处罚决定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
  (3)认为查处机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查处程序;
  (4)认为处罚决定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5)认为处罚决定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改变。
  (三)申请复议的方式的期限
  申请复议应当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向处罚自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将申请副本送交原处罚机关。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服处罚决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为15日,从收到处罚通知之日算起,申请复议书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如果超过法定期间又无正当理由,申请复议失效。当事人仍坚持复议的,只能按申诉处理。

  复议受理、裁决

  《广告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复议书后,经审查,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复议人。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复议人。
  复议申请受理后,复议机关应当就原处罚机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查清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以及是否还存在其它问题。
  根据审查案件的不同情况,复议可以采取不同的审理方式,一般分为书面审理和直接审理两种。
  申请复议的裁决是指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的案件的审理,最终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一)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
  (二)原处罚决定部分正确、部分错误的,维持处罚决定的正确部分,撤销处罚决定错误的部分。
  (三)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重要证据未经调查核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等,复议机关可自行查清事实,核实证据后改变处查处理。

  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系统内的终局处罚。复议决定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告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告管理行政诉讼即人民法院在广告管理对象(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广告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提出广告行政处罚诉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并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二)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
  (三)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必须清楚地表示侵犯其合法权益、与其发生广告行政处罚诉讼的被告是谁,是哪一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作出原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想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具体请求什么,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内容如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的事实怎样,证明事实的客观依据是什么,都必须清楚明白。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广告行政处罚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对广告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不服的,凡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原告向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作出原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作出广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符合上述提起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缺少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处罚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广告法》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广告行政处罚决定在下列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自申请复议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
  (二)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在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复议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期间,复议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告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变卖财产、冻结、划拨、提取银行存款或劳动收入等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就广告行政处罚案件做出变更或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判决或裁定,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作为原告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客户,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强制或促使其履行判决、裁定: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对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三)向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法广告行政处罚,被处罚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客户认为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提起诉讼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向作出违法广告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对负责处理赔偿请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客户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处罚作出复议决定并同时就赔偿请求作出处理决定后,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均表示不服的,可以就上述两个事项,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解决。

  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指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而且构成了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广告违法案件时,对于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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