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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蠢还是马克思

作者:张五常

  几个月前读到关愚谦先生在《信报》发表的《和德日学者讨论“共产”一词的出处》,觉得很有意思,所以要在这里回应一下。关先生提出的要点,大致如下:
  (一)Communism中译为“共产”,是日本仔发明的,中国在老毛带领下,把日译的“共产”搬进中国。
  (二)日译“共产”的原意,是“共同集体生产”──是生产的“产”,非财产之“产”也。
  (三)“共产”一词到了中国,顾名思义,就变成财产的“产”,此乃大错,而后来老毛实行共财产而走向“大锅饭”的人民公社,一错再错,呜呼哀哉!
  我认为把“共产”解作“共同集体生产”,是对的,因为Commune(公社)一词,的确有“共同生产”之意。然而,从今天经济学的角度看,日本仔相当蠢。这可不是因为他们错,而是对得太厉害!试想,在香港、美国等“资本主义”的地方,差不多所有生产都是“共同集体生产”的。
  可不是吗?在我们所知的所有机构,不管是上市或是独资的,皆共同生产也。就是我现在独坐桌前爬格子,也是与《壹周刊》的多位仁兄共同生产的。既然差不多无“产”不“共”,而Communist肯定不是指我这个写稿佬,把Communism译作共同生产不仅毫无新意,而把我这个奉信“私产”(财产的“产”)的人说为“共产”成员,实在有诽谤之嫌!从日本仔的角度看,我是个以私产来共“产”的人,非老马所说之Communist也。
  从今天经济学的角度看,老毛把“共产”解作“共他人之产”,与老马的心意是较为接近的。老毛未老时,熟读老马的《资本论》。该“论”的确有“共他人之产”的倾向。
  在大学念书时,我也曾拜读老马的《资本论》。但当时我比老毛幸运,因为我对费沙的“资本”概念与高斯的定律皆懂得通透。因此,我老早就知道老马胡说八道。
  在《资本论》中,老马不反对市场。正相反,他认为市场大有好处。老马也不反对私产,虽然他没有高举私产的功能。老马反对的,是资本家──以“剩余价值”来剥削劳力的资本家。在费沙与高斯的思维下,老马这三个论点怎样也加不起来!
  费沙与高斯皆逻辑井然。以费沙之见,所有生产资料都是资产,而资产私有,其市值就是资本。以高斯之见,没有私产就不可能有市场。那么老马赞成其一(市场),不反对其二(私产),反对其三(资本家),岂不是难以自圆其说?
  我认为老毛把“共产”解作“共他人之产”,比日本仔高明,是因为老毛显然是从老马反对资本家的立场作为出发点。不硬性推行吃大锅饭的人民公社,怎可以废除费沙所说的资本家?
  一九六八年,我在芝加哥大学写了一篇搞笑的短文,不打算发表的,题为《费沙与红卫兵》。内容是说小小的红卫兵深明费沙的一般性的资本概念,比老马高明,他们的行动是要彻底地废除费沙笔下的资本家。这篇短文在芝大经济系内传阅时,该校大名鼎鼎的《政治经济学报》的老编读到,拍案叫绝,坚持要把该文发表。
  老毛在中国搞的人民公社,当然是一种“共同生产”的制度。但那所谓“公社”与资本主义下的“共同生产”机构有一点重要的不同,那就是前者一定要吃大锅饭。这是因为“公社”的成员若能自由转业,可以随时另谋高就,资本家就必定会出现。若不容许自由转业──不管是搞什么“公社公分制”或“多劳多吃制”──大锅饭在所必然。既然大家吃大锅饭,私产就没有什么意思,要把之废除易过借火矣!
  共同生产或多人把财产合并而成公司,只要有清楚的权利划分,或以股份界定权利,有自由的转让及转业权,就是私产制,每位参与者都是个资本家。这与老马笔下的Communism是大有出入的。Commune(公社)不是合作或共同生产那么简单。“公社”的重点不是共同生产,而是强制参与,其权益夸夸其谈,但因为没有股份转让权及自由转业权,参与者就变为肉在砧板上。逼而成的大锅饭是“共他人之产”的制度,彻底行事,就没有资本家,这应该是比较适合老马的心意的。
  愚见以为,日本仔把“共产”解作“共同集体生产”,不可能错,但因为凡是社会皆如此,说了等于没说,是相当蠢的。老毛把“共产”解作“共他人之产”,可能错,但从以强逼“共同生产”的办法来铲除资本家的角度看,其对老马的解释则比较高明。很不幸,此“高明”却把国家弄得民不聊生。
  困难还是马克思自己。他是个术语的创造者,有理无理总是说不清,是自欺还是欺人,又或是自欺欺人,恐怕他自己也搞不清楚。他瓜豆了百多年,今天的日本仔、德国佬及我们的关愚谦先生,还是要研讨他究竟是说什么!
  天下间怎会有那样高深的学问?所以我认为马克思是最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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