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
本书的第1版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评论,而且我已将评论者提出的一些建议编入本版。然而,有三种批评意见我是不能接受的。第一种批评意见认为,本书不适当地将经济学在法学研究中的规范和实证运用区分开来;这种区分过去是(而且现在仍然是)本书所强调的一个观点。第二种批评意见认为,本书没有对讨论的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进行足够深入的研究。这种观点误解了本书的目的,本书并不是一本旨在研究美国法律制度的专著,而是一本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教科书;由此,这些问题只能得到例证性的研究,而不能得到彻底全面的研究。很明显,我不会认为(例如)联邦税法能在一小章的范围内得到充分的研究。但是,我的目的不在于研究联邦税法;我的目的是提出一些用经济分析来阐述的税收问题。第三种批评意见是.由于本书对法律的讨论只限于经济分析,所以它对法律问题提供了过于窄狭的视野;一应评论者还责备我没有引用人类学家们对财产权的研究。但是.我的目的过去不是,现在仍然不是为法学研究提出社会学、人类学或哲学的方法;我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法律研究的经济学方法——这对一本书而言已经足够了。 自本书第1版出版以来,已出版了三种法律经济学读本;我把它们推荐给本书的读者。另外,对不了解和以前没有接触过经济学的本书读者而言,近来出版了一本特别适合于他们的基础性价格理论教科书。 而且,本书第1版出版后,经济学家威廉·M·兰德斯被聘为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兰德斯教授和我进行了一系列的合作研究,成果摘要被编入本书的不同章节。但是,除了这些研究之外,本书中的一些新思想也来自我们的合作教学和对法律经济学的许多讨论。他对本书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最后,我想感谢沃尔特·赫勒斯坦、安东尼·T·克朗曼、伊丽莎白·M·兰德斯、威廉·M·兰德斯、埃德华·P·拉齐尔、罗伯特·H·麦努金、伯纳德·D·梅尔策、乔治·L·普里斯特和乔治·J·施蒂格勒,他们对本书的手稿进行了有益的评点;还要感谢的是:菲力普·哈里斯、安德鲁·M·罗森费尔德和卡尔·E·威特希的研究助理工作,克拉拉·鲍勒的引证查对工作及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律经济学项目的经济资助。 理查德·A·波斯纳 1977牟5月 |
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