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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


林毅夫


  导言

  本文借鉴西方经济学近年来在信息、产权、交易费用、诱致性创新、家庭生产、公共选择以及国家理论等领域内所取得的进展来分析社会制度的功能,以及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的机制。这样做的用意在于表明:制度能提供有用的服务,制度选择及制度变迁可以用“需求-供给”这—经典的理论构架来进行分析。文中对经济制度变迁中国家的作用给予特别的注意。
  对制度及其演进过程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点之一。与此相反,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却把现代西方经济的制度视若当然。在建立经济模型时,明确界定的产权、完备的信息和无摩擦交易一般均被当作暗含的假设。再加上对生产和效用函数特征——即所谓“古典环境”所作的假设,福利经济学上两个有名的最优定理在市场经济中似乎就有可能实现了:首先,如果存在完全竞争,资源配置就会是帕累托最优;其次,任何在技术上可行的特定的帕累托最优都可以通过建立自由市场和适当的要素所有制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被缩减为生产函数的同义词(参考书目71),除市场之外的制度安排没有考虑的必要(因为市场能更有效地执行资源配置功能),而政府的干预也只有在“古典”环境因受侵犯而导致市场失灵时才被允许施行。
  然而,即使在最先进的经济中,也存在着与市场并列的不同制度。大型现代科层制企业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协调生产和配置资源的制度,与市场发生竞争。已经有人指出,现代科层制企业的发明是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一发明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扩张垄断权的欲望(参考书目70)。政府也远不是那种其功能只限于提供法律和秩序以及保护产权的“最小国家”。制度市场中不同的制度之间会发生竞争。正如舒尔茨所指出的;“显然,特定的制度确实至关重要,它们动不动就变化,而且事实上也正在变化着,人们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正试图对不同的制度变迁作出社会选择。”(参考书目60,第1114页)传统经济学将现行的市场制度当作既定不变的假设条件,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它在对付多种经济问题时的可用性。
  无摩擦交易、完备的信息和明确界定的产权等假设条件,在处理不发达地区(那里的要素和产品市场不完全)的许多经济问题和理解历史的演进过程时显得尤其不适当。在过去几年里,一些经济学家试图扩展新古典学派的分析构架以便把制度当作内生变量进行处理。信息和交易费用在确定市场经济(参考书目4,70,72)、原始社会(参考书目52)和农村经济(参考书目9)中的有效制度时所起的作用,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同样的分析构架也被扩展后再用来解释制度随时间推移而产生的变迁(参考书目10,16,27,28,44,45,58)。本文也试图在已有的诸多文献的基础上再作出进一步的讨论。
  本文的基本论点如下:在任何社会(无论原始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都面临不确定性和灾难发生的可能性,除此之外,他拥有工作能力的生命周期又很有限。他希望活下去,并希望达到高层次的满足。制度可以定义为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制度可以被设计成人类对付不确定性和增加个人效用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无论它是市场的还是非市场的都可以提供有用的服务。与任何其他服务一样,制度性服务的获得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在技术条件给定的前提下,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中的核心,用最少费用提供给定量服务的制度安排,将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从某种现行制度安排转变到另一种不同制度安排的过程,是一种费用昂贵的过程;除非转变到新制度安排的个人净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费用,否则就不会发生自发的制度变迁。制度变迁通常需要集体行动。因此“搭便车(freeriber )”是制度变迁所固有的问题。而且,制度安排一旦被创始就会成为公共货品。所以,由自发过程提供的新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最佳供给。社会中各种制度安排是彼此关联的。不参照社会中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就无法估价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效率。因此,在一个社会有效的制度安排在另一个社会未必有效。在社会所有制度安排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政府可以来取行动来矫正制度供给不足。然而,需要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来说清楚政府是否有这样做的激励。只有在政府收益高过费用时,政府才建立新制度。政府在建立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方面导致失败的原因很多,例如: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集团利益冲突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限制等等。经济增长将由于制度性服务供求变动而废弃某些现行的制度安排,新的制度安排将因此而创始以捕捉伴随经济增长而至的获利机会。所以,制度变迁在发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
  本文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说明为什么鲁宾逊世界仅仅是一种虚构。在这一部分中对个人行为及其面临的环境提出了明确的假设,对社会制度安排的决定因素也作了专门的说明。第三部分用供求理论分析了诱致性制度变迁,说明了制度不均衡的原因,并讨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动力学。第四部分提出了一种国家理论,着重强调了为什么政府通常不能成功地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第三和第四部分,对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作出了区分。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虽然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但为了便于分析起见,本文将这两种变迁类型作了区分。第五部分是结束语。

  制度的功能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制度可以被理解为社会中个人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不幸的是,经济学教科书中讲得最多的故事是关于鲁宾逊的故事。尽管这个故事说明了每个决策者面对的选择和约束,但用它作为探究经济行为的起点却会把人引入歧途。鲁宾逊世界不需要制度,但人从其历史起源来看却始终生活在一个社会中,并且不得不和其他人发生关联。传统观点也说人是“社会动物”,或称人们具有一种加入团体的“本能”。这两种说法都没有增加对制度的认识。与其说因为人必须在团体中生活才需要制度,不如说是以物换物、易货贸易和用一种东西交换另一种东西的需要才使得制度不可或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与其他人交换货品,那么一般来说每个人的结果将不仅仅取决于他自己的行动,而且还取决于其他人的行动”(参考书目69,第11页)。因此,要使交换成为可能,就需要有管束个人合作和竞争方式的行为规则。本文将在制度功能和制度决定因素范围内进行研究,但首先有必要对导致制度出现的个人行为特征以及环境特征作一专门的说明。
  制度需求
  要解释为什么制度对人是不可或缺的理由,必然要依托人能力的有限性和人生活环境的特征。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之一:“人是理性的。”所谓理性,经济学家指的是当个人在交换中面对现实的选择时,他将挑选“较多”而不是“较少”。按贝克尔的说法,这种分析人的行为的方法把经济学从其他社会科学中区分出来(参考书目7)。实际上,近几十年来经济学上大多数的进展都可以归因于对这种解释的再解释,以及把那些过去认为是“非理性”和超出经济学探究视野的行为并入理性分析构架的做法。这种再解释通过引入信息费用和执行费用等而得以完成。仿效贝克尔的方法,本文假设个人具有稳定的偏好,“它们由生活的基本方面,如健康、声望、官能快乐、仁慈或忌妒来决定”,这些基本方面可表示为商品(参考书目7,第5页)。个人可以用买来的货品,以及用他自己的时间来生产这种商品以求他自己偏好的最大化。因此,个人并不只关心物质收益和货币收入。对健康、声望、快乐以及其他非物质商品的追求,可能诱致个人摒弃他可得到的最大物质收益。个人并不一定是利己的,然而,只有在他的利他主义的报酬超过他作为利他主义者的费用时他才利他。理性并不意味着个人不犯错误。尽管如此,理性人在发现错误,并发现改正错误的费用小于改正错误的收益时,他将不会再犯同样的措误(参考书目19,第9页)。虽然个人是理性的,但他的理性受到接收、储存、检索以及处理信息的神经物质能力的限制,也受到让其他人理解他的知识和感觉的语言能力的限制(参考书目70)。由于有界理性的缘故,个人偏好的全局最大化在复杂环境下将得不到保证。不能达到全局最大化的另一个原因是信息费用昂贵。需要时间、努力,有时还要花钱才能获得数据资料并充分理解它们的含义。因此,如果额外信息的预期收益低于获得额外信息的费用,那么不拥有完全信息是理性的。
  光有有界理性并不构成制度不可或缺的充分条件。鲁宾逊在进行他的生产和消费决策时也是理性的。一方面,个人的生命周期、健康和生产过程的不确定性以及自然灾害;另一方面,技术规模、经济效益和外部效果也都是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由于人的生命周期和他面对的不确定性,也由于人“局限于知识、预见、技巧和时间”(参考书目62,第199页),人需要用制度来促进他与其他人的合作,从而为确保年幼和年老时的安全作好准备,拉平随时间而变化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并获得对风险和灾难的保障。本文称这些功能为安全功能。制度存在的另一个理由是来自规模经济和外部效果的收益。作为生产单位的个人是太小了,以致于他不能把这些经济中的大部分内在化。为开拓这些收益需要有集体的行动,这些功能本文称为经济功能。正是出于安全和经济两方面的原因,人们才需要彼此交换货品和服务并使制度成为不可或缺。
  制度的经济学研究
  在作进一步研究之前,有必要把涉及制度的两个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讲清楚。
  制度安排的定义是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不正式的。正式的制度如家庭、企业、工会、医院、大学、政府、货币、期货市场等等。相反,价值、意识形态和习惯就是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例子。经济学家用“制度”这个术语时,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制度安排。第二个概念是制度结构,它被定义为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本文下一部分将说明制度变迁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指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结构中的其他制度安排不变),而不是指整个结构中每个制度安排的变迁。由于没有搞清楚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在论述制度变迁作内生变量可能性的文献中曾引起过一番争论(参考书目23)。
  安全和经济是制度安排,从而也是制度结构存在的两个基本原因。出于安全目的而存在的制度安排有家庭、合作社、保险和社会安全项目。实现经济功能的制度安排有公司、灌溉系统、高速公路、学校和农业试验站。以上所列只是制度安排中的几个例子。应该指出的是,像家庭和合作社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同时实现多种功能。
  制度安排是获取集体行动收益的手段。由于个人理性并不必然暗含着团体理性,个人会为自己的利益去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因此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个人常常不得不对其他人的工作质量或贡献作出评价。在很多情况下,有关质量的信息是昂贵的、不确定的或甚至是不可能得到的。集体行为因而会产生某些当个人单独工作时所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欺骗、“磨洋工”、搭便车以及道德危险。产权经济学家、交易费用经济学家以及公共选择经济学家都强调了这些问题(参考书目2,18,26,49,70)。为了减轻这些问题的影响,产生了一些制度安排以实现监督、强制执行等功能。等级、合同和法律都是这方面的制度安排。磨洋工、搭便车和道德危险问题也增加了供给基本的制度安排服务的费用。因此也有某些制度实排,它们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供给基本的制度服务的费用。私人产权、货币、合同、习惯、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中的几个例子。私权、法律系统、货币等制度安排的存在都以假定国家的存在为条件。没有一个国家理论,对制度的讨论是不完整的。然而,本文在第四部分之前暂不考察国家问题。
  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
  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长期以来,意识形态一直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关心的主题。或许正因为这个缘故,直到最近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才较多地注意这一问题。然而,正如阿罗所指出的那样:“雇员听从命令和市民服从法律的程度,远大于以控制机制为基础所作的解释”(参考书目4)。为了弥补这一不足,需要有一种关于意识形态的实证理论。
  意识形态可以被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正如诺斯简洁的概括那样,意识形态具有三个特征:
  1.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以“世界观”的形式出现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化;
  2.意识形态是与个人对其所领会的关于世界公平的道德和伦理判定纠缠在一起的;
  3.当个人的经验与他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会改变意识形态上的看法。实际上,他是试图发展一套新的、能更好“适应”其经验的合理解释。然而,重要的是要强调一下……在个人改变他的意识形态之前,必然有一个经验和意识形态不一致的积累过程(参考书目44,第19页)。
  文献中提到意识形态大多是因为它具有确认现行制度结构合乎义理或凝聚某个团体的功能。确实,一个社会或一个团体,如果它成员中的大多数对系统的公正原则不具有相同的感觉,那么它就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一个社会不同阶级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别如果足够大,那么有可能会引起革命。形成社会或组织可以开拓个人不可能获得的收益,但是,对个人行为理性的假设中也暗示着:任何大组织生来就受到搭便车问题的困扰(参考书目49)。因此,成功的意识形态也必须能克服搭便车问题。因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约认识世界的费用的工具,所以为了使意识形态有效率,它必须相当好地合乎个人对世界的经验。随着世界的改变和个人经验的积累,个人对公平世界的认识也会改变。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足够地灵活,使它不仅能赢得新的团体成员的信赖,而且也能保持老团体成员的忠诚(参考书目44)。
  意识形态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世界是复杂的,而人心的理性是有界的。如果世界是简单的或个人的理性是无界的,那么个人也不会抄近路用意识形态这种形式来评判他周围世界的公平性。意识形态最初的功能因而可视作节约信息费用的一种工具。但意识形态是凭借什么机制实施检查搭便车和减少强制执行法律和法院决议的费用呢?本文认为,成功的意识形态可以通过给个人提供有选择性激励来实现这些功能。正如贝克尔明确指出的那样,个人用市场货品及服务、自己的时间、人力资本以及其他投入品来生产一整套被定义为生活的基本方面的商品,其目的在于使他的偏好最大化。虔诚——被边沁认为是十五种简单快乐中的一种——应该是那些进入个人偏好函数的商品之一。生产虔诚这种商品的能力,相比其他而言尤其依赖于个人的意识形态资本。个人意识形态的信念(ideological conviction)强,说明他的意识形态资本大,因而生产虔诚的影子价格低。他配置到虔诚上的时间边际效用高,为此他会配置较多的时间来消费虔诚。奥尔森曾指出(1965年),对任何大组织而言,它都应该能向它的成员提供一些有选择性的激励。在这一点上他是正确的。但是,奥尔森对效用函数的定义较窄,所以他不能解释为什么大多数人参加投票。诺斯指出,大多数人投票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但他未能认识到投票是一种生产个人消费商品的活动。个人投票是因为投票能生产他所看重的某种虔城商品(Pietycommodity)。然而,只有在他的收益超过费用时,他才投票。这正是为什么下雨时投票人数大大减少的原因。
  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它帮助个人对他和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的作用作出道德评判。关于意识形态的人力资本理论具有如下内容:
  1.较大的意识形态拥有量(ideological endowment)能减少消费虔诚的影子价格,因此个人搭便车或违犯规则的可能性较小,而他对周围的制度安排及制度结构是合乎道德的意识形态信念较强;
  2.个人的意识形态是相对稳定的。收入分配、劳动分工或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并不立即引起个人意识形态的变迁。这是因为个人不能立即说出这种变迁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如果这种变迁是永久的,对个人而言也需要时间以剥除旧的意识形态资本;
  3.如果发生永久性变迁,青年人会比老年人更快地投资来获得新的意识形态(即使他们的偏好相同),原因如下:第一,一般来说老年人具有较多要剥除的意识形态资本,这需要时间和努力;第二,他们在投资方面的激励较少,因为剩下来积聚报酬的年数相对较少;
  4.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合乎义理性(Legitimacy)的意识形态信念,能淡化机会主义行为。因此,按权威们的观点,意识形态是能产生极大外部效果的人力资本。为此,任何政府都通过向意识形态教育投资来对个人意识形态资本积累进行补贴。然而,与广告相类似,它对人们行为的影响并不是通过改变口味而是通过改变相对价格来实现的(参考书目66)。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方法

  对任何想要得到的制度性服务而言,总有许多制度安排能实现这种功能。因此制度安排的选择将包括对费用和效益的计算。传统的费用-效益分析只考虑生产费用。只要每一种投入的边际产品价值相等就可得到最优。但是在选择制度安排费用中还包括组织费用、维持费用以及强制执行这种特殊制度安排所包含的规则的费用。第二种范畴的费用指的是交易费用。除了技术要素,制度安排的交易费用还取决于这种制度是否已被认为是合乎义理的(Perceived legitimacy),这一点在讨论意识形态时曾提到过。撇开国家的作用,很容易从理论上认为,在生产和交易费用给定的情况下,能提供较多服务的制度安排是较有效的制度安排。换句话讲,如果两种制度提供的服务数量相等,那么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是较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此可见,影响制度安排效率的因素有两种。第一种因素影响生产效率。另一种因素包括那些决定交易效率的因素。从根本上讲,这两种因素都是技术的函数。然而,在现实中评估制度安排的效率是极其复杂的。因为制度安排“嵌在”制度结构中,所以它的效率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它们功能的完善程度。例如,在以货易货制中,不方便程度以及搜索那些具有你所想要货品和想要你所具有货品的人所花的费用都很大。尽管如此,即使仅就不方便程度而言,也不见得它必然无效率。因为要找出一种大家意见一致的商品(agreed-on commodity)当作一般意义上可接受的交换工具来使用的费用,或者创立和维持某种货币权威的费用都很高,所以当人们难得交换货品时,以货易货制可能比货币交换制更为有效。原始社会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挑出某个特定的制度安排并绝对地讨论它的效率是不会得到什么结果的。研究制度安排需要具有对历史时间及地区的专门知识,并需要专门了解该制度安排在制度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如何。缺乏这种了解,对特定制度安排效率的讨论也就不得要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规模不是随机的:可以对它们进行严密的经济学分析。为此,比较有益的做法是研究一种新制度安排为什么被创新以及如何被采用。
  有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然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虽然在自发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但本文为了方便起见还是将这两种制度变迁分开。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讨论要推迟到第四部分才进行。
  制度不均衡的原因
  一种制度安排是从一个可供挑选的制度安排集合中选出来的,其条件是,从生产和交易费用两方面考虑,它比这个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安排更有效。如前所述,特定制度安排的交易费用还取决于其他诸如法律、习惯、意识形态等制度安排;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函数,尤其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要发生锈致性制度变迁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也就是说,由于某种原因现行制度安排不再是这个制度安排选择集合中最有效的一个了。
  从某个起始均衡点开始,有四种原因能引起制度不均衡:①制度选择集合改变;②技术改变;③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④其他制度安排改变。这四种原因中的每一种原因本身又由几个不同因素组成。

  1.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

  可行性生产技术集合,是我们在物理、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方面知识的函数。同样,提供特定制度服务的可行性制度安排集合,也取决于我们在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拉坦曾明确指出,对经济学、其他社会科学及其有关职业(如法律、商业和其他社会服务业)方面的知识需求,其最初的诱发原因是制度变迁以及对制度执行所实现的改进。社会科学的进步能改进人心的有界理性,因而不仅能提高个人管理现行制度安排的能力,而且还能提高他领会和创造新制度安排的能力。
  正如与其他经济接触能增大适用性技术选择集合一样,与其他经济接触能扩大制度选择集合。波尔在广泛研究南亚地区的经济发展后强调指出,农村地区流动个体商贩在传播新技术和新制度安排方面,因而也在鼓励人们“对现行习惯和道德提出疑问,并促成那些与物质进步不相宜的态度和习俗的非强制性消蚀”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参考书目5,第12页)。通过借用其他社会制度安排来完成本社会制度变迁的可能性,极大地降低了在基础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投资费用。然而,制度移植可能比技术移植更困难,因为一个制度安排的效率极大地依赖于其他有关制度安排的存在。席勒报导过这样一个情况:缅甸政府曾经派遣一些人去以色列集体农庄接受实践训练。一年后这些受训者得到一个结论:这种集体主义极端形式对他们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需要那么多的公共精神和自我约束(参考书目55,第7章)。已经移植过来的制度安排要实现其功能,则需要作更大的适应性调整。
  最后,制度选择集合还可能因政府政策的改变而扩大或缩小。由于某些原因(下一部分将讨论)政府可能将某些制度安排从制度选择集合中剔除出去。因此,取消一种带有限制性的政府政策的效应,相当于扩大制度选择集合。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中国政府在农村地区实行的农业作业制度的改革。在最近发生的这一制度变迁之前,家庭农作这种制度安排是被禁止的,集体农作制是唯一可接受的模式。然而,由于政府政策的改变,中国约95%的家庭在1980-1983年间转到了新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作制(参考书目32)。另一方面,当政府在制度选择集合中建立某种新的限制且这种限制又是有约束力时,就可能产生制度不均衡,而且原先效率较低的制度安排可能在这种有限制的选择集合中成为占优势的制度安排。菲律宾转租现象的出现,就是土地改革法对地租加以限制的结果(参考书目28)。

  2.技术的改变

  马克思认为,社会制度结构基本上以技术为条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9年序言中,马克思写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技术变化除了在制度结构方面起决定性作用之外,它还能改变特定制度安排的相对效率并使某些其他的制度安排不再起作用。技术变化的影响可以从它对生产和交易的作用来进行分析。
  从生产方面看,新的制度安排往往需要利用新的潜在外部效果,或者需要修改要素所有者和经济部门之间新收入流的分割。制造业中现代企业相对家庭工场而言已占支配地位,这是第一种情况的一个例子,它是生产过程中机器使用需求在规模问题上的响应(参考书目12)。第二种情况的例子是:菲律宾由于引进现代化高产水稻和可用劳动力的增加,导致加玛(gama)合约替代传统的佛纳桑(hunasan)合约。按佛纳桑合约规定,所有的村民都有权参加收获并可得到所收产量的六分之一,而按加码合约规定,只有那些不领工资而参加除草的工人才有权参加收获并可得到所收产量的六分之一,加玛合约授予不领工资除草的工人以收获独占权(参考书目28)。显然,加码制的创新是由修改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新收入流的要求而诱致的。
  技术的变化也可能影响交易费用并使得原先不起作用的某些制度安排起作用。私有产权的确立特别需要的条件是(指与其他条件相比时):产权所有者得自产权的收益要大于他排除其他人使用这一产权的费用。当费用过高时,财产将成为共同所有。例如,一般来说,牧场由于围栏费用方面的原因可以属于共同所有。然而,用带铁蒺藜的铁丝构成的低费用围栏的创新,却引起美国西部公共收场中出现私人所有和牧场出租(参考书目3)。拖拉机和其他农作机械的创新极大地降低了监视费用,因为监视一个驾驶员比监视许多手工劳动者更容易。结果出现了一种由“分享收成”转到土地所有者自己操作,或由“分享收成者”变为工资工人的趋势(参考书目8,17)。

  3.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

  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是历史上多次产权制度安排变迁的主要原因之一。某种要素相对价格的上升,会使这种要素的所有者相比其他要素而言获得相对更多的利益。某种产品价格的上升,也会导致用来生产这种产品的要素的独占性使用更具吸引力。发生在中世纪欧洲的从对人的产权到对土地的产权的转变,按诺斯和托马思的观点是人口和土地稀缺性增加导致土地相对价格提高的结果(参考书目46)。费尼也发现,19世纪中到20世纪初泰国发生的从对人的产权到对土地的产权的转移,也可以用那个时期人口和稻米出口需求的增加来解释。在英国,食品价格的提高使得把开放地带和共同牧场圈为私人经营单位有利可图。据麦克劳斯基估计,尽管围栏的费用很高,但圈地所产生的年收益率达17%。

  4.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

  如前所述,某个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的实施是彼此依存的。因此,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引起对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正如刘易斯所说的那样:“一旦制度开始变迁,它们会以一种自动强制实施的方式发生变迁。老的信念和制度在变化,新的信念和制度彼此之间,以及新的信念和制度与相同方向上的未来变迁之间都逐渐变得调和一致”(参考书目31,第146页)。波士纳认为,荣誉感在原始和远古社会显得如此突出,可以用当时缺乏正式的法律执行制度安排来解释。荣誉感增加了报复的可能性,因此它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参考书目52)。在现代化国家中,荣誉仍是有价值的;然而,国家成了维持社会秩序的唯一制度安排。报复和决斗被禁止了。前工业化社会出现“生存伦理观(Subsistenceethics)”,可以解释为农业生产率水平低下和潜在市场规模受限所致。“主从关系(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工具。它代替了劳动力、土地、保险、信贷等一系列专门的市场(参考书目28,第2章)。而市场的扩张弱化了互相帮助以及这种“主从关系”(参考书目51)。在中国最近发生的农村农作制变迁之前,农村要素市场的存在是受到很大限制的。从集体农作制到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作制的转变,导致了中国农村劳动力、土地和信贷市场的重新出现(参考书目33)。
  诱致性制度变迁动力学
  以上所讨论的制度不均衡将产生获利机会。为得到由获利机会带来的好处,新的制度安排将被创造出来。因为制度结构由一个个制度安排构成,所以一个特定制度安排不均衡就意味着整个制度结构不均衡。许多制度安排是紧密相关的。一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也将因此引起其他相关制度安排不均衡。如果人心的理性是无界的,且建立制度安排是不花费用、不花时间的,那么社会在对制度不均衡作反应时,会立即从一种均衡结构直接转到另一种均衡结构。然而,人心的理性是有界的。领会所有必要的制度变迁并在同时设计所有最佳的制度安排,已超出人心容量的范围。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安排是一个消费时间、努力和资源的过程。而且,具有不同经验和在结构中具有不同作用的个人,他对不均衡的程度和原因的感知也不同。他还会寻求分割变迁收益的不同方式。要使一套新的行为规则被接受和采用,个人之间需要谈判并取得一致。因此,当发生不均衡时,制度变迁过程最大可能是从一个制度安排开始,并只能是渐渐地传到其他制度安排上去。这种过程是在一个由历史确定的制度结构中发生,并以这个现行的制度结构为条件。所以,某些制度安排从抽象的理论观点看可能是有利的,但由于它与制度结构中其他现行制度安排不相容,因而是不适用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大多数制度安排都可以从以前的制度结构中继承下来。虽然某个制度结构中的基本特性,在个别制度安排变迁累积到一个临界点时会发生变化,但制度变迁的过程仍类似于一种进化的过程(参考书目1,43)。
  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社会将从抓住获利机会(它由制度不均衡产生)的制度安排创新中得到好处。然而,这种创新是否发生却取决于个别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费用。创新者的收益和费用计算比社会收益和费用的计算更复杂。不同的制度安排有不同的问题。本文将制度安排分成两种,即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正式的制度安排指的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或修改,需要得到其行为受这一制度安排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也就是说,无异议是一个自发的、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的前提条件。因此,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需要创新者花时间、花精力去组织、谈判并得到这群(个)人的一致性意见。菲律宾农村转租制的出现以及从传统的佛纳桑合约到加玛合约的转变,就是这种制度安排变迁的两个例子(本考书目28)。与此相反,非正式制度安排指的是另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纯粹由个人完成,它用不着也不可能由群体行动完成。最初,个别创新者将被其他人认为是违犯了现行规则。只有当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放弃了原来的制度安排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时,制度安排才发生变换。这种制度安排的例子有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等。
  一般来讲,改变一种正式的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产生外部效果的原因,是因为制度安排并不能获得专利。当一个制度安排被创造出来后,其他群(个)人可以模仿这种创新井大大降低他们组织和设计新制度安排的费用。因此,创新者的报酬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报酬。这个问题暗含的意思是,正式制度安排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因此可能会持续地出现制度不均衡。“搭便车”问题可能会因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货品而产生。一旦制度安排被创新和被建立,每一个受这个制度安排管束的个人,不管是否承担了创新和初期的困难,他都能得到同样的服务。如前所述,个人意识形态信念能弱化“搭便车”问题。如果新的制度安排与个人关于公平世界的观念相一致,那么他“搭便车”所需要的加价将更大。“搭便车”问题的严重性还取决于一群(个)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如果群体中成员流动性大,那么由于个人行为被发觉的可能性较小因而“搭便车”问题更容易发生。另外一个考虑因素是看群体结构的紧密程度如何。在一个结构紧密的社区内,速水佑次郎认为,“人们个人主义较少并会严格地遵从社会规范”(参考书目28,第36页),因而“搭便车”问题不会太严重。
  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政治或制度企业家的作用在正式制度安排创新中就尤为重要。政治企业家是这样一种人,“他受到普遍的信任(敬畏),或者他能够猜出谁在讨价还价中弄虚作假,或者他能够用简单的办法节省讨价还价的时间,在某些情况下还能制定出一种制度安排,它对所有有关者来说比任何没有政治企业家领导和组织时可能出现的结果更好”(参考书目49,第176页)。制度不均衡以不同的方式影响不同的人。因此,一个政治企业家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他分割潜在利润的设计能力,它似乎能使每一个人的境况更好并使成员们确信这种分割与他们自己的意识形态是一致的。如果政治企业家相信对他来说收益大于费用,那么他会努力把新目标描述清楚,并建立起新规则。收益不一定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诸如社会威望或政治支持等(参考书目20,21)。对政治企业家来说,如果他能够从政府机构内动员政治支持或者与地方既得利益集团结成联盟,那么他的费用将较小(参考书目28,第2章)。然而,这种考虑还暗示着新的制度安排可能会损害某些个人,因为一旦运用了强制性力量,意见一致就不再是创新的必要条件了。
  非正式制度安排创新过程所产生的问题,与正式制度安排创新过程所产生的问题在特征上有很大的不同。因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创新不包含群体行动,所以尽管它还有外部效果问题,但却没有“搭便车”问题。新规则的接受完全取决于创新所带来的效益和费用的个人计算。而且这种创新费用并不取决于创新过程所花费的时间、努力和资源等形式。因为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执行取决于社会的相互作用,所以创新者的费用主要来自围绕着他的社会压力。如果获利机会不是在社区成员中平等分配,那么这种费用是极高的。对落在后面的人来说,他们会感到神圣的道德受到冒犯、习惯的权力受到剥夺。接着可能会出现说闲话,甚至出现暴力行为。这正是市场制度渗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时经常出现的情况(参考书目61)。由于害怕受到社会的耻辱和排斥,尽管得自违犯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收益看起来非常之大,个人还是不情愿违犯非正式制度安排。正因为这个缘故,非正式制度安排显示出一种比正式制度安排更难以变迁的趋势。即使有政府行动,发生这种变迁也不容易。
  尽管如此,非正式制度安排变迁的标准和特点并不因此而有改变。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价值观、习惯和社会道德,与意识形态一样都已经发生变迁并且正在发生变迁。创新者面临的严峻问题与其他经济决策者一样。当制度不均衡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大到足以抵销潜在费用时,个人会努力接受新的价值观、道德和习惯而不管这些规则着上去是如何的根深蒂固。
  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执行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相互作用。因此,一个团体或社区中成员的流动性越大,这种执行机制的效率也就越低。因此,流动性越高,一个团体或社区中成员就越容易放弃传统制度安排和接受新制度安排。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价值观和道德,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中不断流变而在传统经济中却凝固不动。市场经济中的青年人相对于老年人来说也更可能成为创新者,相同的原因在意识形态变迁的讨论中已提到过。这种现象就是所谓的“代沟”。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政治经济学

  因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货品而“搭便车”问题又是创新过程所固有的问题,所以,如果诱致性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唯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国家干预可以补救持续的制度供给不足。由于国家干预会同时引起国家的费用和效益,所以国家是否具有采取适当行动的激励,可能是经济分析中要碰到的一个问题。本部分提出了国家的一种经济模式。国家的决策将从统治者的观点来讨论。统治者可以是国王、主席、内阁总理或当选总统。我们将会看到,理性的统治者必能矫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其原因将在“政策失败”一节中进行讨论。
  国家的经济学分析方法
  按韦伯的定义,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给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由于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所以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作为垄断者,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上述制度性服务。因此,当存在国家时,社会的总收入将大于个人不得不自我提供服务或从其他竞争性组织得到这种服务时的社会总收入。从规范的角度讲;可以认为最理想的国家是那种“局限在防范暴力、偷盗、欺诈并保护履行合同等等狭窄功能”上的最小国家(参考书目48)。然而在现实中,这是不切实际的。作为一个合法使用强制力的垄断者,国家可以扩张它的影响范围,使之远大于最小国家的影响范围。虽然国家不能决定一个制度如何工作,但是正如穆勒所说,它却有权力“决定什么样的制度将存在”(参考书目40,第21页)。一个更有趣的问题是:国家是否有激励和能力去设计和强制推行由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所不能提供的、适当的制度安排。
  已经有人提出好几种研究国家决策的分析方法。第一种分析方法把国家看作一个有组织的主体。按这种观点,国家被人格化了。它具有它自己的价值观、动机和目标,它们独立于构成国家的个人所具有的价值观、动机和目标。而成为国家的整合细胞后,个人便失去了他自己的身份和特征。国家发挥作用的目的就是把它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虽然这种观点从方法论上看很简单,但它没有什么实质内容,因为正如当斯对它的评论那样,“它建筑在一个虚构的主体基础之上:国家是一种可以和个人分开的东西”(参考书目19,第17页)。第二种由布肯南和托拉克提出的分析方法走了另一个极端。这种分析方法把国家想象为一种实现集体行动的工具。它仅仅是一种加工工具、一部机器,个人可以用它来满足他的某些欲望。个人从它那儿购买服务并只对他接受的服务成本付费。这种观点是不完全的,因为它忽略了实际决策和操纵国家机器的人的激励。第三种分析方法是当斯在研究政府过程中提出来的(1957年)。这种方法从政党的观点来考察国家的决策,而政党的定义是:寻求用法律来控制管束工具的一队人。政党的成员被假设为对他们所有的、而不只是一部分的目标都意见一致。因此政党被看成为一个具有一致性偏好序列的单个的人。这种分析方法也是非现实主义的,当斯自己也承认:“在现实中,甚至是政府的主要官员,他们也不完全具有相同的目标。”(参考书目19,第26页)
  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国家的最大权威是操在一个政治家手中,他或多或少不受公民偏好和压力的影响,所以,比较令人满意的一种分析方法是把国家的决策过程看作是通过国家政治者的行为来完成的过程。这个统治者可以是国王、总统、首相或幕后最高领导人(参考书目24,25)。和任何一个具有有界理性的个人一样,统治者也关心他自己的生存、威望、权力、健康、历史地位等等。另外,国内还有可能发生叛乱,国内或国外还有潜在的统治者,这些都给他以威胁或使他有压迫感。统治者想做的一切,都是在他看来足以使他自己效用最大化的事情。然而,统治者至少要维持一套规则来减少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这些规则包括统一度量衡和解决不利的司法系统。统治者的权力、威望和财富,最终取决于国家的财富,因此统治者也会提供一套促进生产和贸易的产权和一套执行合约的执行程序。统治政治系统的费用取决于统治者被承认的合法性,因此,为了使选民们确信他的权威合法性,他会在意识形态教育方面进行投资。
  经济增长时会出现制度不均衡。有些制度不均衡可以由诱致性创新来消除。然而,有些制度不均衡将由于私人和社会在收益、费用之间有分歧而继续存在下去。只要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他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费用,他将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尽管如此,如果制度变迁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那么国家可能仍然会维持某种无效率的不均衡。也就是说,统治者只有在下面这种情况下才会采取行为来弥补制度创新的供给不足:即按税收净收入、政治支持以及其他进入统治者效用函数的商品来衡量,强制推行一种新制度安排的预计边际收益要等于统治者预计的边际费用。没有人可以保证效用最大化的统治者会有激励去履行那些增进制度安排供给的政策,以达到使作为整体的社会财富最大化。
  作为实证研究,下一节将集中讨论国家不能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制度安排的原因。这种实证研究包含的规范性内容是:只要能消除政策失败的这些原因,强制性变迁的有效供给便可改进。
  政策失败的原因
  维持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和国家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这二者都属于政策失败。政策失败的起因有以下几种: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
  1.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
  制度安排的效率由它对国民总财富的影响界定。如果统治者是一个财富最大化者,而且他的财富正比于国民财富,那么统治者会在他权威限度内具有建立最有效制度安排的激励。然而,如果新制度安排带给国民的收入较高而带给统治者的收益较低(由于统治者交易费用的缘故),那么在和原先制度安排进行比较时统治者可能会发现,建立这种新制度安排并不是他的利益所在。而且,财富仅仅是被统治者所重视的许多商品中的一种。例如,如果统治者更为关心他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威望,那么他可能牺牲国民财富而建立强化军事力量的制度安排。根据统治者效用最大化模式,我们也可以预言,随着国民财富的增加,统治者将更为关心他的威望。历史上这样的事例是如此之多,以致于用不着再举例来支持这一观点了。最后一点要说明的是,即使统治者是一个财富最大化者,由于他的有界理性和认识、了解制度不均衡以及设计、建立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他仍然还是不能矫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
  2.意识形态刚性
  如果选民们对统治者权威的合法性和现行制度安排的公平性有较强的确信,那么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将下降。因此,统治者将发展一种服务于他的目的的意识形态,并投资于教育使人们能受到这种意识形态的谆谆教诲。因而统治者个人和他所倡导的意识形态是被人们联系在一起的。随着制度不均衡的出现,意识形态和现实之间的缝隙在增长。然而,为了恢复均衡而强制推行新制度安排、并改变原来的意识形态,很可能会伤害统治者权威的合法性。因此,统治者可能不是去创造新的制度安排,而是去维持旧的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并为纯洁意识形态而战,他害怕如果他不这样做,他的权威可能被动摇。因此,新的制度安排往往只有在老的统治者被新的统治者替代以后,才有可能建立。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在邓小平领导下中国从集体制向家庭农作制的变迁,邓是毛统治下的一名受害者(参考书目33)。
  3.官僚机构问题
  根据定义,统治者必须拥有一些官僚机器来按照他的意图执行法律和维持秩序、征集税收、惩处罪犯、保卫国家主权和提供其他服务。政府机关中的每一个官僚机构本身都是理性的个体。它的利益从来就没有与统治者完全吻合过。当然,统治者会试图监视他的代理人的行为,实施一种能促进他们忠诚于统治者的奖励制度,并反复向他们灌输诚实、无私、尽职的意识形态。然而,这些官僚机构并没有被统治者完全控制住,官僚自利行为也没有彻底消除掉。结果是设计成统治者偏好最大化的政策,却扭曲成使官僚机构本身受惠。统治者效用最大化以及建立有效制度安排的能力,取决于有多少个官僚机构把统治者的目标视作它们自己的目标。官僚机构问题恶化了统治者的有界理性并增加了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如果建立新制度安排所能带来的额外利润被官僚自利行为滥用掉的话,那么新制度安排就建立不起来。
  4.集团利益冲突
  正如舒尔茨所指出的那样,“处于统治地位的个人在政治上依赖于特定群体集团的支持,这些集团使政体生存下去。经济政策在这个意义上讲是维持政治支持的手段”(参考书目60,第10页)。制度安排的变迁经常在不同群选民中重新分配财富、收入和政治权力。如果变迁中受损失者得不到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确实得不到补偿),他们将明确地反对这一变迁。因此,如果制度变迁中受损失者是统治者依赖其支持的那些集团,那么统治者会因为害怕自己的政治支持受到侵蚀而情愿不进行这种制度变迁。兹尼发现,1880-1975年间泰国,由于其社会精英认为从技术和制度变迁中得不到什么东西,所以政府就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结果是农业发展减速(参考书目22,第7章)。一个强有力的集团也可能促进那些有利于这个集团收入再分配的新制度安排,尽管这种变迁将损害经济的增长(参考书目42,49)。不仅如此,统治者的垄断权还受到国内外能提供相同服务的潜在对手的制约。与统治者的对手有较多接近机会的集团,其讨价还价的力量较大。统治者因此将给这些集团提供较多的服务。如果变迁会把这些集团驱向统治者的对手一边,而且统治者从剩下的人民那里得到的好处不能补偿由于失去这些集团而使统治者蒙受的损害,那么变迁就不会发生。
  4.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
  如前所述,制度安排选择集合受到社会科学知识储备的束缚。即使政府有心建立新制度安排以使制度从不均衡恢复到均衡,但由于社会科学知识不足,政府也可能不能建立一个正确的制度安排。50年代初期,许多不发达国家采用了苏联式的中央计划体制。很难证明这种政策有多少是当时流行的社会知识的直接结果。然而,正如波尔总结的那样(1984年),战后初期发展文献的主要内容强调的是全面的政府计划在实现不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时的必要作用。而舒尔茨根据近三个世纪以来英国和其他西方经济的历史发现,一个社会中各种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安排的变动和确立,都是由那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思想诱发和塑造的。从以下这种意义上讲,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思想可能并不是“正确”的思想:即体现在这种思想中的解决方案,将导致更高的收入增长速度和更合乎人们理想的收入分配。从根本上说,社会思想也受到人们有界理性限制。尽管如此,以下预言仍不失稳妥:如果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思想,是在一个范围广泛且受过不同训练的社会科学家之间经过充分的相互作用和商议的结果,而不是一小撮权威人物谋划的结果,那么它的危险会较小。
  结束语
  在结束本文之前,有两个问题尚需说明,一个是文化素质和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另一个是政府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问题。
  一个民族的文化素质,与它的价值观和习惯一样,都是非正式制度安排。与正式制度安排一样,它们都是满足人的需要的“人造”工具。在静态经济学中,文化素质处于均衡状态并往往变得神圣不可侵犯。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来制度安排中的一些会变得过时,其原因在于人们为了从能提供更多服务或降低交易费用的机会中得到好处而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虽然制度创新过程会受到外部效果问题的折磨,但只要预期的利润增长超过费用,那么制度企业家终究会出现,有效的新制度安排也会被创造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讲,价值观、习惯和文化素质中的其他成分都是中性的。这并不是说民族的文化素质不重要,而是说它们不决定一个民族的未来。就经济增长而言,一个民族不能指靠它的文化素质(不管这种文化素质是如何地有利于增长)。一个民族也用不着等到确立了一套适合于增长的价值观或道德之后再来发展它的经济。民族文化素质会改变(一旦这样做有利可图时),而且实际上它们正在改变。今天,日本工人努力工作的态度给全世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受到称赞。然而,引用一位应日本政府邀请前去访问日本的澳大利亚专家在1915年写的报告中的一段话,就足以证明以上观点:
  “当我看到你们的人干活时,我对你们廉价劳动力的印象很快就幻灭了。毫无疑问,付给他们的钱很少,但收益也同样很少,看你们的人干活使我感觉到你们很知足,悠然自得,缺乏时间观念。当我和一些经理谈及此事时,他们告诉我,要改变这种民族承袭的习性是不可能的。”(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
  然而,仅仅经过一、两代人之后,这种与工业社会水火不相容并被假定为不可改变的民族习性,已经发生了彻底的改变。改变的关键是什么呢?关键是使努力工作并创造新工作态度、价值观以及其他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个人得到好处。文化素质没有束缚任何一个人去寻求改善他自己的命运,束缚他的只是在承受变迁时有希望得到足够多好处的机会的缺乏。
  对一个民族的经济增长来说,比文化素质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政策。由于政府提供的是经济剩余赖以建立的秩序构架,而如果没有由政府提供的这种秩序稳定性,理性行为也不可能发生,所以政府政策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是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分的。然而,正如刘易斯所说(参考书目31,第376页):“没有一个国家不是在明智政府的积极刺激下取得经济进步的,……另一方面,经济生活中也存在着这么多由政府弄出来的祸害,以致于很容易就训戒政府参与经济生活一事写上满满的一页。”那么,明智的政府和不明智政府的区别是什么呢?答案或许在于政府如何引导个人激励。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在寻找使他自己获得好处的机会。然而,为了一个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冒超一般化的风险去建立一种鼓励个人生动活泼地寻求并创造新的可获利的生产收入流的系统,和一种允许用时间、努力和金钱进行投资并让个人收获他应得好处的系统。具有这种特征的制度安排——更确切地讲,在产品、生产要素和思想方面清楚界定并良好执行的产权系统——本来就是公共货品。它不可能由诱致性制度创新过程建立。没有政府一心一意的支持,社会上不会存在这样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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